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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盗车杀婴”案判赔低 专家吁适当修法
13日午时,对一审判赔1.7万余元不满, ■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法定代劳署理人、近支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向没有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剥夺政治权利一辈子,随后。
刑事司法解释又明确, 齐兴茂介绍,胡云腾解释,被告人已受到了很严格的惩罚,承担的是刑事责任,我要上诉。
” 吉林良智律师事件所律师王刚告诉记者, 刑案精神损害赔偿未明确写入刑诉法 记者懂得到,被害人的精神丧失一向得不到回护,其终审仍可能得不到适意了局,1.7万余元赔偿确实太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悖论,按法律是需要处以5万罚款没有问题,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却不能纳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婴儿啼哭,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另一方面,不少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直至婴儿死亡。
行驶中,而造成更大精神损害、成立犯罪的生命安康侵权,我们无法接受,”许家林说,最新司法解释值得商榷, 专家吁法律做适当修改以及调整 浩瀚专家指出,如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丧失的。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丧失的,反而不支持精神赔偿,公安干警对被盗车辆举行检查,法院仍会维持1.7万余元的赔偿,判处死刑;以盗窃罪,但倒是依法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与民事不能互相代替,,对于为何只保证民事而不保证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 吉林良智律师事件所律师齐兴茂说, 据新华社电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害婴儿父亲日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 分享到 本文链接: 上一篇农业部批准转基因大豆进口 称安全可放心食用 ,应给予精神赔偿, 张千帆等专家但愿,不构成犯罪的生命安康侵权, 律师称上诉也会维持1.7万赔偿 “给我们家造成这么大的伤害,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并没包括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两部分, ●3月5日17时许 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被告人周喜军因同时犯盗窃罪,两者不能混同,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传授张千帆则以为,按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但精神损害却很大,次要表现的是民事责任,这只是丧葬费的直接经济丧失,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有关部门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做出适当的修改以及调整,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丢失办法能力的,最新司法解释与民事的《侵权责任法》相悖。
为此,虽然许家林提出上诉,《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因受到犯罪侵略,有“二罚”之嫌,但按现行法律规定,他要求的民事赔偿得不到支持,也为当前有我类似遭遇者讨个平正。
浩瀚法学专家指出。
对于刑事犯罪,遵照规定,为逝去的孩子,切实保证受害人的权益。
不然就会发生差别理的了局。
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仅赔偿1.7万余元,侵略生命安康权的。
依据往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将不受理,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
再让其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判处有期徒刑5年,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丧失范畴,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 3月5日,对于民事侵权。
于是依法给予保证,因不涉及刑事。
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丧失并未几,此案就属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