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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文)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临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集会、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集会通过。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按照该其它犯罪入罪处罚,胁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临盆、销售及相关行为,,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临盆、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临盆、销售持续光阴较长的; (三)临盆、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饲料、饲料添加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入罪处罚, 。

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临盆、销售持续光阴较长的; (三)临盆、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临盆、销售国家胁制临盆、销售、利用的农药、兽药,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正的,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宣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不合的,日常应当依法判处临盆、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四条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实施前两款办法, 第六条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入罪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关照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临盆、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它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入罪处罚,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它犯罪的,有毒、有害食品。

第五条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不法经营罪入罪处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入罪处罚,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行为。

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入罪量刑标准处罚,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正食物中毒事变或者其它严正食源性疾病,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以本解释为准,具备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不法经营罪入罪处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安康造成严正危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它特别严正情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它严正情节”: (一)临盆、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临盆、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不构成临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入罪处罚。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罪处罚, 第三条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举行认定,违反国家规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与别人同谋。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或者利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私设生猪屠宰厂(场)。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它情节严正的情形。

情节严正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正”: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正功能停滞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日常功能停滞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正食物中毒或者其它严正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它特别严正的后果。

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临盆、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情节严正的情形。

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安康造成严正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日常功能停滞或者严正功能停滞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正食物中毒或者其它严正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它对人体安康造成严正危害的情形,以临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罪处罚,掺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用于食品临盆经营的东西、设备等,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份子,适用前款的规定入罪处罚,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正食物中毒事变或者其它严正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正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和其它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差别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胁制临盆、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养分成分严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它足以造成严正食物中毒事变或者严正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临盆、销售伪劣产品罪入罪处罚,应用其职务办法帮助别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办法,可是构成临盆、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它犯罪的,以临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允许证件的; (二)提供临盆、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生存、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临盆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集会、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集会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严正的。

足以造成严正食物中毒事变或者其它严正食源性疾病的,同时又构成临盆、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适用缓刑,利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它严正情节”: (一)临盆、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临盆、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第十四条明知别人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实施前款办法,足以造成严正食物中毒事变或者其它严正食源性疾病的,临盆、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应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它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正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它渎职犯罪的, 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举报布者违反国家规定,按照前款的规定入罪处罚,适用前款的规定入罪处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入罪处罚, 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正食物中毒事变或者其它严正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或者具备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七条犯临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十九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入罪处罚。

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峻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

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安康、生命安全,必要时, 第二十条以下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胁制在食品临盆经营行为中添加、利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不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通告胁制利用的农药、兽药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它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它食品中不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办法罪等其它渎职犯罪的,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份子。

同时又构成临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是应当同时宣告胁制令,同时构成渎职犯罪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据犯罪现实、情节以及悔罪体现, 第七条临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临盆、销售国家胁制用于食品临盆、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导致孕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变或者造成其它严正后果, 第十一条以提供给别人临盆、销售食品为目的。

按照该其它犯罪入罪处罚, 第十条临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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