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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办理河南省政协原副秘书长王铁牛受贿
2014年9月12日上午8点我因代理王铁牛受贿二审一案,前往鹤壁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阅卷。在一审随案移送证据中,有十八张光盘,包括侦查期间的审讯同步录相。我当即提出要求复制,承办人马法官却不同意复制,并热情的说可以随时来法院看。我又多次同王珂庭长交涉,并提出即然一审检方作为证据提交光盘,则作为二审律师是有权查阅、复制的,但王庭长仍不允许复制。我想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不依刑诉讼法办案,真是让人惊叹,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这又如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也难怪河南能出赵作海案。
今天也与网友共同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法官也能认真依法办案,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4.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