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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两高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适用网络世界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这个司法解释很及时在打击网络诽谤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转发499次和转发501次是一个量化的线,是界定犯罪程度的标尺网络是虚拟的,但是一旦造成后果是现实的
9月9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起施行。
本报约请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金龙第一时间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点评,张金龙认为,明确网络犯罪的界定,并不是严打,相反界定之外则是合法网络行为,对犯罪的打击和对合法的保护同步进行。
这个司法解释很及时
记者:在政府对网络造谣的打击之下,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您怎么看?
张金龙点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这个司法解释很及时。法律发展相对落后于社会发展,这造成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在具体的涉及网络案件的操作中,执行的尺度不同,造成法律的不规范不严肃。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时的解决了网络世界的一些法律认定的问题,统一了执法的尺度,也严格了法律的操作。
网络世界确实需要管理
记者:有很多网民担心,司法解释的出台会矫枉过正。尤其是一些网络行为纳入到现实世界的法条中操作。您怎么看?
张金龙点评:首先我们得承认,网络世界确实有问题需要管理。在打击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诽谤、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4个罪名的具体要素,另一方面也说明,不在这些条款内的,即是合法的网络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保护。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
500次转发是个量化的线
记者:以次数作为量化网络诽谤的标准是否合理?转发499次和转发501次就有着“情节严重”之区分?
张金龙点评:任何罪名的确定都需要一定的量化标准,就比如说18周岁就是一个定罪的时间概念,同样的罪行,或许会有人因小于18周岁而得到轻判,有人刚过了18周岁一天而犯罪就要重判。转发499次和转发501次是一个量化的线,是界定犯罪程度的标尺,法律需要这样一个标准,而且也总会有一个这样的线,不涉及公平与否。
界定网络诽谤 需要证据支撑
记者:如何界定网络诽谤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也存在更明确的司法解释?
张金龙点评:这一点在很大程度是需要更多地证据来支撑。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这个关系是不可逆转的。首先要确定诽谤在先,后果在后,其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看到了诽谤内容,最后是确实因诽谤带来了后果。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对证据的需求很大。
记者:这种明知或者不明知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如何认定上是否需要更明确?
张金龙点评:诽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明知的认定也是取决于相关的证据,比如说,点击诽谤帖子的次数转发的次数,和受害人的关系,自己的职业等。
“寻衅滋事罪名”适用于网络虚拟世界并无不妥
记者:虚拟世界的行为认定现实世界中的寻衅滋事是否妥当?
张金龙点评:网络虚拟空间的辱骂、恐吓他人带来的现实危害,事实上并不比现实中的危害小。网络作为一个交流的工具,比现实更易带来煽动性,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换句话说,网络是虚拟的,但是一旦造成后果是现实的。就这一点而言,现实世界的寻衅滋事罪名适用于网络虚拟世界并无不妥。
记者:部分真实的程度和部分的多少,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是否会有影响,尤其是质疑官方做法的一些帖子内容。您怎么看这一条?
张金龙点评:部分失实,到底部分是多少,确实很难界定。根据经验,两高很可能会在今后给出一些指导性案例,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
我省网络大事件回顾:
2009年,容城艾滋女事件
2009年,一名自称艾滋女的网友在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论坛。事后证实当事人并没有患艾滋,系被前男友杨某陷害。
2009年10月24日,涉事当地警方在京宣武某小区抓获闫德利前男友杨某,“艾滋女事件”告破。杨某已因诽谤罪被刑拘。该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名是诽谤罪和侮辱罪。
2011年越狱犯头像被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