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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號声音】律师建议撤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

【壹號声音】律师建议撤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014-04-18 10:56:25)

标签: 法律 社会 分类: 媒体报道

|李云芳


 

许思龙律师写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也一并撤销)。


《公民建议书》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相抵触,违宪违法。(详见后文)。


《公民建议书》称,鉴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授权而制定。欲撤销前者,必先修改后者,删除后者第四条第二款。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该授权于1993年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许思龙自4月14日开始公开征集建议人,截至今天,已有近20人同意签署,其中多数是律师。


许思龙称,将用10天时间征集建议人,同时修改完善《公民建议书》。4月24日,将投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于征集建议人的行动,许思龙说,“人多一点,影响大一点”。


他表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法律中的尴尬地位与劳教制度很相似,如今劳教制度已被废除,希望趁此契机“推一把,如果声势大一点,有可能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废除《办法》“利党利国利民”

 

许思龙在《公民建议书》中写道,《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没有达到制定时的目的。


该《办法》制定目的是: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但《公民建议书》认为,卖淫嫖娼是几千年的社会问题,其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长期存在,从来就没有被根除过。采取收容教育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无法达到减少卖淫嫖娼行为、制止性病蔓延的目的。


卖淫嫖娼行为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在于损害良好的社会风尚。但由于是你情我愿,没有“被害人”,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并不大。


且现有法律足够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治罪。


《公民建议书》还指出废除《办法》的好处。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其合法性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并成为国际社会指责我国人权问题的证据。现劳教制度已废除,若能废除收容教育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必将获得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和国际社会的肯定、尊重和赞誉。


“利党、利国、利民”,许思龙向记者这样概括废除的好处。

建议书列举了《办法》的七大“罪状”:


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下称“两法规”)违宪违法


“两法规”规定的收容教育强制措施,不经逮捕,不经审判,不经合法正当公开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短六个月,最长达两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两法规”直接与立法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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