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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策略与指供、诱供的区别

          审讯策略与指供、诱供的区别

 

 

 

原文地址:审讯策略与指供、诱供的区别  作者:白皮书王寅之

 

 

审讯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的审查和讯问,以获取供述或辩解或其他言词证据的侦查活动。审讯策略、技巧运用得是否恰当、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供述事实,也关系到审讯工作的质量以及能否发现新的线索和能否及时破案等重要问题。最近“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即对于刑讯逼供、以暴力、威胁取证获取的言词证据,法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以言词证据为主的职务犯罪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如何界定合法审讯和非法审讯、在工作实践中如何区分审讯策略和指供、诱供,对运用审讯策略、强化审讯的合法性和排除指供、诱供等非法审讯现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讯策略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其积极作用

(一)审讯策略的定义

所谓审讯策略就是审讯的计策与谋略,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刑事司法政策、法律的约束下,对各种审讯方法、强制措施综合运用的谋略部署。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对抗心理。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认识到错误,出于悔罪而主动交待问题的案件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部分案件的审讯必须靠侦查人员通过主动的心理攻击,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为了审讯的效益,为了查明案情,审讯必须讲究对抗艺术,讲究对抗的方式方法,也就是审讯策略。只有采用适当的审讯计策与谋略,才能掌握审讯工作的主动权,使审讯活动顺利进行,获得审讯成功。

(二)审讯策略的特征

1、合法性。审讯是一种法律行为,审讯策略则是对审讯活动的合法部署,是有法律资格的侦查人员以合法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问答式的信息交流,从而获取真实可靠的供述,为案件的侦破工作奠定基础。

2、目的性。审讯策略的部署要目的明确,始终要从案件的全局出发,规划和确定审讯工作的大致方向与步骤,要围绕获取证据、核实证据展开,既要听取获得有罪的证据,也要分析无罪的辩解,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利于最终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真相,认定罪与非罪。

3、谋略性。审讯中虽然对抗是必然,同样存在着合作,而成功的审讯往往源于合作,审讯策略部署的过程也就是在对抗中寻找到合作点的过程,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善于周密思考、运用智慧、制定策略,采取各种谋略、方法和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供述。

4、系统性。审讯策略不是孤立的、单纯的审讯活动的部署,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整个侦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既要同各种外围调查工作、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和有关强制措施的实施一起构成侦查活动这个“系统”,也要求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取长补短,形成合力“系统”,发挥整体的作用,以提高审讯工作的效率。

(三)审讯策略的表现形式

1、威慑策略。是侦查讯问人员依靠刑事法律的强制性和侦查机关的职权,通过法律政策教育,或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对讯问对象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其产生畏罪心理,从而交待其犯罪事实的审讯谋略。

2、证据策略。是侦查讯问人员利用证据的证明力,证实部分案件事实,对讯问对象施加心理冲击,使其产生犯罪行为已经暴露的心态,从而放弃对抗,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的审讯谋略。

3、心理策略。是侦查讯问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存在的情绪紧张、恐惧,精神压力重等心理障碍,通过察颜观色、语言沟通、信息媒介引导等方法,对嫌疑人的情感、意志、精神、知觉、意识等心理因素进行刺激和影响,破除其侥幸和对抗心理,促使其交待犯罪事实的审讯谋略。

4、情感策略。是侦查讯问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性格上的弱点和情感上的薄弱环节,加以正确引导,以真挚的情感唤醒其良知,从而产生悔罪心态并交待犯罪事实的审讯谋略。

5、矛盾策略。是侦查讯问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矛盾,运用“囚徒困境”等理论方法,使其相互间产生互不信任的感觉而进行趋利避害的选择,从而放弃对抗转变为合作态度并交待犯罪事实的审讯谋略。

6、错觉策略。是侦查讯问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在认识和信息上的错觉,运用“纳什平衡”原理等方法,进行心理和语言暗示,使其担心变为精神负担而不堪重负时,自愿放弃对抗并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审讯方法。

7、逻辑策略。是侦查审讯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中的逻辑错误,运用归纳、演绎等逻辑学方法,揭示漏洞,揭示真相,从而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迫使其交待犯罪事实的审讯谋略。

二、指供、诱供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一)指供、诱供的定义

所谓指供,是侦查人员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采用逼迫、强制、要挟等手段,按照其认定或主观推断的罪行,指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的违法审讯行为。所谓诱供,是侦查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欺诈、引诱、非法承诺等手段,诱骗犯罪嫌疑人供认罪行的违法审讯行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自侦案件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掌握主要证据,也不愿做扎实细致的侦查工作,只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开口,往往只注重把对犯罪嫌疑人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审讯行为看成是办案的高压线,有的甚至还把这些行为看作是审讯技巧,忽视了该行为的违法性,导致指供、诱供等违法审讯行为在审讯实践中大量存在。

(二)指供、诱供的特征

1、行为的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显然,指供、诱供采取胁迫、引诱、欺诈等手段获取口供违背了上述规定,因而具有违法性。

2、意识的主观性。反映为侦查人员思想方法主观,先入为主,主观地定出一个框框,然后带着框框去讯问。当犯罪嫌疑人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就视为狡辩抵赖、推脱责任,是“态度不好”,迫使或引诱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意图交代问题。

3、目标的随意性。指供、诱供往往缺乏组织和准备,使审讯工作没有具体的计划和目标,难以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而是无的放矢,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而造成乱供和伪供,难以成为定案依据。

4、方法的非正当性。指供和诱供中,讯问不是摆事实、讲道理,而是以不存在或证据单一的事实进行欺骗,许以不能实现的承诺,不但不会消除对抗情绪,反而会引起对方的不信任和反感,加剧对抗,出现僵持局面,致使案件侦破功败垂成。 

(三)指供、诱供的表现形式

1、精神强制。是指讯问人员采用“车轮战”等手段对被讯问对象进行轮番突审,任意延长审讯关押时间,以消耗审讯对象的意志,造成其精神防线的崩溃,迫使其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提供案件情况的一种审讯方法。

2、恐吓威胁。是指以损害被讯问人及其亲友某种权益进行恫吓和要挟,迫使其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提供案件情况的一种审讯方法。

3、人格侮辱。是指通过使被讯问人人格、尊严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方式,促使其配合审讯,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提供案件情况的一种审讯方法。

4、利益引诱。是指对被讯问人许以一种现实的利益,诱惑其作出供述的审讯方法。

5、虚构欺骗。是指为了获取被审讯人的供述,以虚构的事实促使被审讯人产生错误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供述的审讯方法。

6、违法承诺。是指审讯人员为了获取被审讯人的供述,超越其职权或法律所允许范围进行承诺,以换取被审讯人的口供的审讯方法。

7、暗示问供。是指在审讯人员的手势或提出的问题中已经隐含了答案,要求或暗示被讯问人按其预设的答案回答提问的审讯方法。

三、审讯策略与指供、诱供的区别

1、在法律上反映为产生的根据不同。审讯工作必须正确执行政策法律,严格依法审讯,这就决定了审讯策略的部署必须是以相关法律为根据,侦查人员在审讯中所采取的审讯策略和审讯方法措施也必须在刑事司法政策、法律规定和办案纪律的约束之下,以合法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讯问,从而获取真实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相反,指供、诱供为追求单纯的审讯结果,却不顾及审讯行为是否合法,采取不正当的如胁迫、欺诈、引诱等违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反而因其审讯行为的违法性导致审讯结果的违法性,因此而获取的供述不具有证据效力。所以,审讯策略的合法性与指供、诱供的违法性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2、在主观上反映为认识的标准不同。要辨别与判断是合法的审讯策略抑或指供、诱供等,在主观认识上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供或不供的意志自由,是否能自主决定供述的内容,这种检验标准对于公众和被羁押者或嫌疑人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在审讯中运用策略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的心态由对抗转变为合作或者悔罪、认罪,通过运用策略进行审讯所获取的供述,不应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其内容也完全出自犯罪嫌疑人的自主意识。与此不同,在指供、诱供中,审讯人员往往认为“没有一个犯罪娣嫌疑人能自愿交待问题,必须采取非常手段”,于是逼迫、欺诈、引诱就成了常见的“审讯技巧”,只单纯追求审讯的结果,不关心所获取的供述是否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主意志,甚至有些供述的内容也出自审讯人员的“暗示”或指定。

3、在客观上反映为依据的条件不同。审讯策略的部署是建立在“由证到供—由供到证—证供结合”的模式和基础之上的,以证据作为策略部署的客观条件,重视审讯前的调查取证和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证据在审讯中关键作用,通过对证据和相关措施、谋略的综合运用,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获取供述,与相关证据一起形成坚实的证据链,共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指供、诱供则不同,它是“由供到证”的单一模式,奉口供为“证据之王”,把相关证据看作是口供的衍生物,片面强调审讯“万能”作用,甚至把审讯等同于侦查,因此忽视审讯前的取证工作,也缺乏充分的审讯前准备,待获取口供后再调查应证,因而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

4、在过程中反映为运用的方式不同。审讯策略的部署与整个侦查活动密切联系,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它以客观证据和相关信息为依据、以充分准备工作为条件、以严密组织为保障,审讯策略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根据确定的方向和步骤,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灵活运用如政策的、心理的、计谋的等各种审讯方法和强制措施的协调一致的行动。每一项具体审讯方法中,又都含有一定的审讯策略的因素,整个审讯策略,就是各种审讯方法、强制措施的有机结合并使其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而指供、诱供只是根据一些片面的、未经证实的材料信息,在脑子里形成印象,进行主观臆断,仓促上阵,以致中心不能突出,重点不能明确,讯问不能系统,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或者施加压力,或者引诱、欺骗,或者违法许愿,容易导致被讯问人、被询问人作出非自愿性虚假陈述。

5、在结果上反映为取得的效果不同。由于策略审讯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是遵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对各种措施、谋略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运用,审讯中排除了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而且不违背被讯问人的意志自由,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合符法律,所以获取的供述和相关证据是合法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指供、诱供本身是非法的审讯方式,其审讯行为既为法律所明文禁止,而且也超出了公众所能理解、接受的界限,具有社会危害性,所获取的供述是被讯问人的人格受损、精神受到强制、失去了自由选择权的陈述,因而不具证据效力,是非法证据。

四、排除指供、诱供和运用审讯策略的方法

1、明确立法本意,准确把握侦查讯问的原则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43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指供、诱供等违法审讯方式是禁止的,而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回答”的法律义务,并在法律的前提下允许其对自己行为认识态度进行趋利避害的选择,因此我们应该把握立法本意,确立法律界限,掌握现行法制范围内审讯合法性标准。我们认为,自侦案件的审讯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合法性原则:其一是法定原则。即审讯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能以法律所确认的方式方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目前,我国法律和刑事政策允许对嫌疑人宣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围绕这一规定进行规劝和“政策攻心”是允许的,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威胁、引诱则是不合法的,审讯人员的许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是不合法的。其二是真实原则。即无论采用何种审讯方法或审讯策略都必须符合一条标准,即不至于导致虚假供述。凡是在审讯的具体条件下,剥夺或扭曲了被审讯人的自由意志,可能导致其虚假供述的审讯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某些做法在特定情况下很可能使嫌疑人违心地、违背事实真相地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作出供述,就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其三是合理性原则。所谓审讯的合理性,就是审讯方式的妥当性,审讯强度的适当性和审讯方法的社会容许性。因此要求审讯应当符合社会经验判断所确定的一般标准,而且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使被讯问人精神、心理、健康受到过大的压力和损伤或侵犯其基本人权,还不得超越公众认可的道德界限,背离公序良俗的要求,使公众的良心感到愤慨。

2、树立策略意识,切实落实侦查审讯的组织保障。职务犯罪手段的智能型、隐蔽性和收集证据的困难性不断增强。仅仅运用某一种或某一方面的侦查讯问谋略还远远不够,只有将各种谋略、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作用于审讯活动,才能掌握侦查活动的主动权,因此,审讯策略的部署和运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要求侦查侦指挥人员要强化策略意识、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统筹考虑,认真做好侦查讯问的组织工作;合理调配力量,规划和确定的侦查讯问的方向、步骤;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的配合,有计划、有目的地灵活运用各种审讯方法和强制措施的协调一致的行动。同时还要加大侦查装备的配给力度,打牢审讯策略部署的物质基础,重视和发展自侦案件的侦查技术手段,拓展侦查讯问策略的运用空间,最大限度地追求审讯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3、重视证据调查,充分做好侦查审讯的准备工作。证据是整个侦查过程中证实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证据攻势远比审讯的作用凌厉,而审讯前调取客观证据的主要途径是初查。因此必须重视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在初查中积极探索调查取证的谋略,主动出击,依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地收集和运用各种证据,环环紧扣,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锁链,为侦查讯问策略的部署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同时还要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打一场有准备之仗,把握审讯的主动权。首先要认真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确定审讯的具体方向和方法;其次要详细了解对被审讯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社会关系、家庭关系、性格、嗜好等,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讯的具体方法,并预测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制订相应的对策预案;其三要制订审讯方案,确定审讯的目的、计划和步骤,审讯方案要有针对性、谋略性、周密性,还应考虑到临场的应变性。其四要合理组织审讯力量,要求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熟知审讯策略和方法,并能在审讯中运用自如,以达到揭露犯罪、制服犯罪的目的。

4、转变审讯观念,综合运用侦查审讯的谋略方法。文明和法治是刑事司法的大势所趋,我国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如制定了有关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的法律和规定,这些都对审讯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转变原来固有的审讯观念,从“先入为主”的主观审讯方式向证据证明的客观审讯方式转变,从“由供到证”的单一模式向“由证到供—由供到证—证供结合”的复合模式转变,从以指供、诱供的“硬审讯”方法向讲文明、讲策略、的“软审讯”方法转变。为适应观念的转变,审讯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强化审讯思维。要认真研究审讯过程和特点,把握、掌控好审讯过程的各个阶段,因人制宜,因案制宜。要善于运用如心理策略、证据策略、矛盾策略等不同的策略和技巧,选择合适的讯问语言,辅之以有利于审讯的环境,务求有的放矢,事半功倍。要善于应对审讯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规律性,解决新问题,最终取得侦查审讯工作的成功。

5、提升专业能力,着力打造侦查审讯的职业队伍。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反侦查是知识、素质、能力的较量,是斗智斗勇。审讯人员必须具有较宽的知识面,优良的综合素质,才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应付侦查审讯工作中的复杂问题。为此,反贪干警应强化职业能力建设,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和总结,丰富实战经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着力打造一支队侦查审讯的职业队伍,以适应反贪工作的需要。反贪干警的职业能力建设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法律、政策的掌握和贯彻能力。加强刑法等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的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对侦查讯问工作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二是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力。特别是应对现代新型职务犯罪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逻辑思维,进行总结分析,作出准确判断,不但从宏观层面上提高驾驭职务犯罪的能力,而且对在侦查审讯中有针对性地运用策略突破案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审讯心理的观察和掌控能力。审讯中双方的心理特征有其共性和规律,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并且施加影响,有利于在侦查审讯,突破其犯罪心理防线,收集和固定证据起着重要作用。四是讯问语言的驾驭和应变能力。审讯是一种以语言形式进行的特殊斗争,审讯用语要适应审讯策略的要求,为审讯策略、方式、方法服务,审讯中运用正确而恰当、适时而犀利的语言,能充分发挥审讯策略的功效,而且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是策略技巧的部署和运用能力。侦查人员讯问策略的安排和讯问技巧的运用是讯问成功的有效保证,在讯问中要策略得当、调控适度,随机应变,当机立断,及时而准确地捕捉战机,做出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谋划和设计,向嫌疑人的情感、意志、心理等因素进行刺激和影响,以降服其思想,瓦解其斗志,影响其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六是各种理论知识的综合和应用能力。在反贪办案过程中,除了依靠丰富的侦查知识,先进的技术手段之外,还需要将心理学理论、逻辑学理论、谈判学理论等众多的学科理论应用侦查审讯中来,与审讯对象展开心理战、辩论战和信息战,有助于更快、更准确的突破案件在侦查中掌握主动性,提高侦查破案能力,提升反贪部门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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