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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二孩申请条件公布

    新华网南宁2月27日电(记者张莺)广西计生部门27日通报称,从3月1日起广西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近日有关部门公布单独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按照规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有三种情形可以在广西申请二孩生育手续: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若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在广西申请办理,若女方户籍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则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广西计生部门指出,办理单独二孩生育证程序并不复杂,符合条件的夫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办事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政府计生部门。县级政府计生部门自收到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生育条件的通知有关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放二孩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在今年3月1日前已怀孕尚未生育,3月1日零时以后可以按有关规定补办二孩生育证。

 

  广西此次公布系列单独二孩生育证办理所需材料、便民措施等,并提出限时办结、特事特办,为符合条件的单独二孩夫妇提供便利服务。

 

  此外,广西还提出从2014年起将女方年龄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今后将对这一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

 

     附: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主要有如下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新修改的)
    (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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