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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 有新规定:临时工也要同工同酬

  去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方面作出了最新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法规也随之陆续出台。新法规实施后,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这三方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应有哪些新的注意事项?就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富全。

  劳务派遣单位

  须在本地缴费参加社保

  记者: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最先解决的是获得行政许可,那么申请行政许可需经过哪些程序?

  张富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至于已在外地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子公司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则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需要提醒的是,在本市已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做好网上用工备案和申报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要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由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核验和监督。??

  记者:如果是跨区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在当地参加社保?

  张富全:是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保,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社保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保待遇。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多项义务,包括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建立培训制度,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协助处理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等。

  被派遣劳动者

  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记者: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张富全: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且同一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次,被派遣劳动者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记者: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况,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张富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于派遣期限届满时,如出现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时,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可退回。

  用工单位

  临时工也要同工同酬

  记者: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用工范围有哪些要求?

  张富全:被派遣劳动者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使用。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福利待遇(即同工同酬)。

  记者: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可不可行?

  张富全:那是不可行的。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将劳务派遣工转化成外包的形式,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仍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只是改变了合同的名称,不改变员工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法仍然按照劳务派遣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江门日报记者 唐达 实习生 李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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