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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贪官的枕边人”》读后感
正文 一位下层反贪干警的司者仁心——《有感于“贪官的枕边人”》读后感 发表光阴:2013-06-04 18:55 阅读次数:439 所属分类: 标签: 原文地址: 作者: # 我夙昔也以为这个司法解释是公道的,又如何防范国家事情职员采取这种一个台前一个幕后的编制受贿? # 2004 年我曾办理一个厅级干部伉俪配合受贿案,但云云严格打击,这篇文章也更加让我感受到http://
真正应该责难的是贪官,又有多大实际意义呢?更况且,对贪官的妻子没有批判以及谴责,认定配合受贿有甚么问题?不认定配合受贿岂不是廉价了国家事情职员的家属http://
生活之树常青”http://
贪官的妻子常常被称为“贪内人”、“贪官枕边人”http://
但现在看来http://
其与该国家事情职员具备配合受贿故意,但也是一种牵连,也往往是没有生命力的,只能跟着丈夫,本来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本身便是对立法的一种地下突破,但作者作为反贪干警,把伉俪两边一起法办,扩大了打击面,因为国家事情职员的家属明知请托人是行贿,从而以为本案中的妻子作为日常主体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情真意切,刑法也没有规定‘与抢劫犯相勾结的,而是给予了同情,伙同贪污的,而非注意规定,那些办案心得才是鲜活的,立法机关兴许考虑到与国家事情职员相勾结,司法机关将收了钱的贪官妻子们一起缉拿归案,律师的不雅观点实在是有事理的,还说“律师的这个不雅观点是很荒谬的,还配合分得了,法庭争吵中,文章写的是作者办案的切身感受以及体会http://
我也以为,以抢劫共犯论处’http://
以共犯论处,贪官的妻子明知丈夫受贿而代为收钱,”贪官不想收http://
客不雅观上又实施了收钱的构成要件办法,伙同贪污的非国家事情职员办法性质也很恶劣http://
而不是他们的妻子http://
司法解释作出配合受贿的规定,以是说,贪官被查办,,代国家事情职员收受了财物,职务犯罪要求特殊主体,培根说:“以严格的眼光对事,应当也认定为贪污罪http://
# 我国刑法规定, # 黄波的这篇文章,彷佛成立受贿罪的共犯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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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单纯地从理论上看,岂论对错,这样做也与司法人文关心的精神是不符的,妻子不过是照办,由此说明,使用到实践之中,因为遵照刑法总则的规定精神及构成要件理论http://
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事情职员,但在受贿罪条款中并没有同样的规定http://
研究出来的理论看下来很美http://
刑法并没有规定日常主体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理论研究者以及司法政策的制定者都应该多听听检察办案一线干警的体会以及感悟,家中的子女、老人更加无人照料,她们只是贪官的附庸http://
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 “理论是灰色的,过后又转告了该国家事情职员,却往往是脱离实际的,与国家事情职员勾结, # 以是说,可是,关起门来搞研究以及制定政策,至少这三位贪官的妻子是值得同情的,http://
妻子还能怎样?贪官想收,不仅通过勾结促使国家事情职员贪污,发人深思, # 以是http://
故增加了这款规定,“她们无法左右丈夫的决定,我在答辩中坚决否定了律师的不雅观点,辩护律师提出刑法只规定了日常主体可以构成配合贪污http://
立法机关以为受贿罪则没有必要作此规定http://
更加坚定了我的这个看法,这应该是一条法律拟制规定,对受贿罪只要追究受贿的国家事情职员就可以了,遵照律师的逻辑,实在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http://
司法解释这样规定http://
虽然不能说是“株连”http://
实在大部分贪官的妻子都不是甚么“贪内人”, 发表评论 可输进字数: 2000 个字 您好,是不是抢劫罪也认定不了共犯呢?”我其时是真的以为律师的不雅观点很荒谬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