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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大名县商务局行政处罚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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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大名县商务局行政处罚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按照县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的方式:在“大名商务之窗”网上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大名县商务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大名县商务局对行政相对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档次及自由裁量的幅度;

  (三)大名县商务局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在查处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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