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付凤兰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 一案  

                                    2014-01-29 15:39:58|  分类: 李西涛律师--刑事 |

案例标题:原告付凤兰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23日对其作出的滑公(八里营)决字[2012]第3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滑行初字第73号

原告付凤兰,女,1969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国兵,滑县公安局八里营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张素千,男,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凤兰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23日对其作出的滑公(八里营)决字[2012]第3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张素千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凤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斌、被告滑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乔国兵、司永亮、第三人张素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西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滑县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曹海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滑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23日对原告付凤兰作出滑公(八里营)决字[2012]第32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9月23日早上5时45分左右,张素千发现本村的付凤兰盗窃自己家的玉米。被盗的玉米地位于东草坡村南地芒种路东沿。被盗玉米棒约100个。付凤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付凤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案件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2012年9月23日对付凤兰询问笔录;4.2012年9月23日对张素千询问笔录;5.2012年9月23日对张**问笔录;6.2012年9月23日对张**询问笔录;7.2012年9月23日对张**询问笔录;8.2012年9月23日对张**询问笔录;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 滑公(八里营)决字[2012]第3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2.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3.送达回执;14.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15.结案审批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原告付凤兰诉称,2012年9月23日吃过早饭,我和丈夫张怀军以及11岁的儿子张振在地里收玉米,村干部张**、张**、张**、张**、史**去地里找到我,张建庄说张素千到村里反映说我偷他家玉米了,我没有偷,当然不会认可。后来地里来了两个穿警服的人,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把我和丈夫带到八里营派出所,在派出所对我和丈夫百般刁难。在我和丈夫这里没有得到他们满意的结果的情形下,民警又返回地里找到我年仅11岁的儿子,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威逼利诱。11岁的孩子那禁得起他们的威吓,只得按照民警的意思说了(指我偷张素千家的十几个玉米)。以此当作证据,当天办案民警把我送往拘留所关押,但那里不肯接收,又带我返回八里营派出所,夜里十二点让家人把我接走了。11月7号下午6点多钟,民警再次把我带到了八里营派出所,在没有对我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我送进了拘留所,直到12号才放出来。我对此处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但八里营派出所拒不肯给我出处罚决定,直到11月16号经我去公安局信访,该处罚决定才交到我手上。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滑公(八里营)决字[2012]第329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导致做出错误处罚。理由如下: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该处罚决定认定我在2012年9月23日早上5点45分左右偷了张素千家的玉米,明显是错误的,我根本没有进入张素千家的玉米地里,也没有动过任何人的玉米穗。二、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1.对我11岁的儿子张振进行询问时,根本没有监护人或成年家属在场,且实施威胁、引诱、哄骗等手段逼我儿子说谎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2.在对我处罚前,根本就不给我说话辩解的机会,一直威逼诱供让我承认 “偷玉米事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剥夺了我的陈诉权和申辩权。3.从2012年11月7日我被关进拘留所,到11月12日被释放,再到11月16日我去公安局信访之前,被告均没有依法对我宣告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且对我家人隐瞒我被拘留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滑公(八里营)决字[2012]第3296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付凤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张振2012年12月21日证明;2.张录2012年12月6日证明;3. 张录2012年12月8日证明;4. 张守相2012年12月8日证明;5. 张守相2012年12月6日证明;6. 张自兵2012年12月8日证明;7. 张自兵2012年12月6日证明;8. 张建庄2012年12月10日证明2份;9.史小真2012年12月19日证明。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