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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将约束整治中介服务乱象

  法制网记者 张冲

  “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业的轿子,收企业的票子。”这是当下很多企业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形象比喻。行政审批许可的“简政放权”本是一项利国惠民改革政策,但在实际行政审批许可过程中仍有大大小小分门别类的中介服务组织存在重复审批、垄断市场、混乱收费、权力寻租的现象。无良中介一边吞噬着改革红利,另一边又影响着政府形象。今年9月中旬,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对中介服务的管控进行明确要求。据悉,该《条例》进一步完善后将于2015年初正式出台。

  简政放权符合市场经济需求

  今年9月开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将对本省自1983年至2013年的200余部地方法规条例进行全面清理,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将承担着其中62条法规条例的清理工作,该学院行政法学教师崔冬便是这次清理工作的10名主要成员之一。

  9月28日,崔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行政审批许可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因为是计划经济,市场并不开放,所有事情都要政府点头同意,政府不同意不许可的就是违法行为。1992年开始,我国提倡开拓市场经济,这时,政府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就开始逐渐缩减,因为审批、许可过多,过于繁琐 就容易遏制经营者的积极性,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黑龙江律师程霞明介绍说,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改革进程中,行政审批的重要一项改革是国务院分别在2003年和2004年将83项、39项原需要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改由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中介组织机构正式的进入到行政审批的改革浪潮中,但由于市场多元化进步发展,缺乏监管约束中介服务机构广受诟病。

  中介机构以权力寻租为荣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要求“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许可是政府必要的职能,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吃拿卡要等不同形式等行贿受贿”。

  那么在日常生活当中,机动车辆落户上牌照就是一项典型的行政许可程序,但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就会收取相应但费用,比如牌照制作费等。因为在《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崔冬老师说,如此一来就给了中介机构等可乘之机,大多数老百姓并不经常办理车辆落户、房屋产权变更等需要多个行政机关审批许可的事项,中介代办机构便借此从中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因为行政审批机关没有明确公示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让老百姓蒙在谷中,不清楚自己那些钱应该花,哪些不应该花。

  哈尔滨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桑洪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很多土地评估、房产造价评估领域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自身的关系人脉优势,按照企业授意调整最终评估价格,以此从中赚取高额的中介费用,损害国家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比如,一位在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帮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很多中介可以通过“关系协调”行政机关授权的评估单位低于市场价格评估做假,完成少交税费的目的。“这是典型的权利寻租,中介机构还引以为荣招揽生意。”崔冬老师说。

  指定服务中介公司被称为“二政府”

  除了为老百姓个人服务的常见中介代办机构以外,行业更加混乱的便是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专业中介组织,例如环评、产品认证、地质灾害等。程霞明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样的中介服务属于行政审批均属于前置程序,其运作模式通常是由需要进行项目或者事项审批的单位到审批机关申请并进行初审,而后被告知需要先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意见之后,方可对该事项进行审批。委托人在委托中介机构之后,由于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或者是审查意见的时限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中介机构工作往往拖沓,不能够及时为委托人提供应有的服务。这与行政改革的“精简高效”目标严重悖离。

  由于委托人缺乏议价能力,没有可以依托的较为客观的标准,使得委托人在选择中介机构的过程中无法做出理性选择,存在盲目性。信息的缺乏更使得委托人有可能选择“质次价高”的服务水平与收费标准不匹配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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