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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诉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人员
行政起诉状(诉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实习人员用)
原告:独角兽,1981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市**区**号**室。电话:139********。
被告:北京市律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
负责人:***
邮编:100011
电话:(010)6451595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律师实习申请,向原告发放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月*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的规定,原告于2010年*月*日向被告提出实习申请,提交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向被告递交如下材料:1、原告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网上申请材料出具的申请单号;2、提供两张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3、申请表中要求原告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国人才中心存档证明、身份证、暂住证、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资格确认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实习协议》、律师事务所意见)。复印件一律用B5纸,再粘贴排列在相应位置的横线下;
被告收到原告的上述申请资料后,以原告提交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不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请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由,要求原告补交人事档案存放地为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包括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库、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的存档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向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库、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提出存放档案的请求,上述机构均称只接收北京市户籍人员的存档。于是原告于2010年*月*日再次向被告提出实习申请,并说明不能提交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存档证明的原因,代替提交了全国人才中心的存档证明。可是被告以必须提交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的存档证明为由拒绝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受理实习申请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告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被告依照《律师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依法设立,依照《律师法》第46条的规定具有如下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授权被告具有“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职权。故被告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被告不予受理原告实习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被告制定的《通知》所依照的《实施细则》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律师执业许可是依照律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对律师执业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司法局无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故无权对律师执业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更无权增设其他条件。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公然违法对律师执业许可增设了三个条件。其中增设的条件之一便是要求律师执业申请必须提交“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这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次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 《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的规定。被告发布的通知增设“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的条件,造成的结果是非北京户籍人员无法申请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无法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
2、即使《实施细则》规定合理,但《实施细则》并未规定实习人员在申请实习时必须提交在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存档的人事档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