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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案件
环境行政诉讼案件 (2009-04-22 11:37:32)
标签: 环境行政 诉讼案件 分类: 常见类型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一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法性折射
---兼谈定州一大气污染案
张福广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2007级)
摘要:在当代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之下,环境诉讼也呈迅速增长之势,而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却并未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污染受害者仍不能抓住这一颗“救命的稻草”。本文将结合定州市一体炼厂非法排污扰民一案,分析此案所折射的各种法律困境与不足,透析阻碍环境诉讼的各种因素,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角度并结合环境权理论来架构解决环境行政诉讼难点问题的设想。
关键词:环境行政诉讼 公益诉讼 环境权
提纲:
正文
语言不是水晶,透明而稳定,随世易时移而赋含新意;
法律不是花瓶,外金而内絮,言简而无碍其博大精深。
——题记
一、 定州案案情简介
河北省定州市北王家村的稀有金属提炼厂以废胶片、污泥等危险废物为原料提炼白银,其焚烧设备简陋,生产工艺简单,且缺乏必要的技术人员。焚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气味恶臭,自从1988年建厂以来一直无照经营,该村村民及邻村居民多出现呼吸不畅、头晕、恶心等症状,该村村委会曾作出对此长的处理决定,责令该厂停产。2003年,由于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定州市环保局责令该厂停产并另择新址。但不久该厂又死灰复燃,旧厂重新恢复生产,新厂择址仍不合理,但定州市环保局违法审批了该建设项目的环评表,给新厂披上合法的外衣,实际上其生产设备、生产方式均未改变,当然无法解决污染问题。此后,当地居民不断向环保局反映并要求解决此问题,环保局均以新厂手续合法、排污达标为借口拒绝处理。
起诉人与提炼厂相距400米,我们对本案便是以起诉人的环境相邻权、生命健康权、正常的休息权受到实际影响为切入点提起诉讼的。但是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将污染受害人挡在诉讼的大门之外。理由是两者间并不构成相邻关系,而且起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实际损害。
其中几个问题颇令人感到模糊:到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须具备哪些有效要件,其受案范围中“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中的“相邻权”应作何种解释,《民法通则》中的相邻权是否封闭性的概念还是不乏韧度和弹性,环境权没有明确被写入民法或者《环境保护法》的情况下,如何在其他法律中弥补这一漏洞,环境行政诉讼正的举证责任是否应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相同还是有所变通。这些问题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或是仍存在法律真空。当然,法律应当具有凝练性、前瞻性,但是我们首先应该注意的便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便是对现实生活探伸触角,便是对现有秩序的规范调整,它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性,否则便难以统一司法,并极有可能滋生腐败。所以我们倡导宁可详尽重复,不可模棱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共受理“民告官”案91.3万件,平均每年6.8万件,胜诉率为31.28%。在31.28%的胜诉率中,法院直接撤消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占14.91%,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占12.92%;法院变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占0.92%;法院判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占2.53%。四者相加合计为31.28%。而败诉的案件中,以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不属于受案范围而驳回诉讼的也占相当的比例,这成为制约民众寻求行政司法救济的瓶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行政司法救济以及我国行政司法的发展完善。
二、定州案所折射的几个法律问题
定州案是一个相当典型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与一般的环境诉讼案件并无原则性的区别,但却有其独特之处:1.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实际上都是影子被告,真正的被告是政府;2.环境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并非是经济权益优先或环境权益优先,而需要进行损益的平衡;3.环境行政诉讼的科学技术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