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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7月25日制定了《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8号公告,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12月17日制发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第15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实际税收工作,在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对内对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进行修订。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公告》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告》适用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四、《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主要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组成。

  其中,《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要求,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明确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等内容。《裁量基准》涵括了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完税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偷逃抗税行为五大违法违章种类,违法程度设置了较轻(或轻微)、一般和严重三档,每档中不同的违法情节相应设置不同的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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