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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紧急避险如何构成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
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作为辩护律师只要能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取证难的原因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就一定能够正确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创刑事辩护的新局面。
广州律师赵永生简介:
2004年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同年以全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统一考试。 曾在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任职,在羊城学院做兼职讲师。现为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顾法律网、找法网等数十家法律专业网站专家会员。
2007年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以及刑事辩护案件;担任中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跃美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学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为广州军区某部队、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广东省电信器材公司、广东澳联玻璃有限公司、广东迪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捷嘉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开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广州大天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福麟灯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味干果商会、广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等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增城及海珠部分地区的不良资产包的调查及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