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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一审辩护词

……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一审辩护词 (2013-01-31 15:54:29)

标签: 杂谈

……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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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刘龙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读卷宗,结合今日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不表示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不同意见。此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还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在前两次帮助……收购烟叶的过程中没有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性质上来说,非法经营罪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前两次帮助……收购烟叶的过程中并没有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参与的前两次帮助……,是因为……让被告人……为其开车,并不知道……无收购烟叶的相关证件,即不知道……收购烟叶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知……并不知道……没有收购烟叶的相关手续。在卷宗84页,侦查人员问:“你帮助……收购烟叶,……可有收购烟叶的相关手续吗?”……答:“我不知道”。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并不明知……没有收购烟叶相关手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仅仅是帮助……收购烟叶。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明知其帮助收购烟叶的行为违法。而帮助收购烟叶是否构成犯罪又取决于收购烟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收购烟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收购烟叶的行为是否得到烟草专卖机关的许可。据此,……是否办理了收购烟叶的许可对本案意义重大。如果……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收购烟叶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被告人……所实施的帮助收购烟叶的行为也当然的不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的全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并未办理收购烟叶的许可。此外,被告人……作为帮助收购烟叶的参与者,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具备相关手续,……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其没有收购烟叶的手续。在此,被告人……只是由于疏忽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应属过失,而非故意。

第二、被告人……也不具备认识到收购烟叶需要办理证件,否则将构成犯罪这一事实的可能性。根据日常经验,烟农可以向烟叶收购站自由出售自己的烟叶。被告人……认为,其收购烟叶然后出售的行为和烟农出售烟叶的行为性质相同,都是将烟叶出售给烟叶收购站,既然烟农出售烟叶的行为是正当的,自己帮助收购烟叶的行为也应当是正当的。据此,被告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等人向农户收购烟叶的行为,仅仅是代农户出售的行为,至多属于违章行为。此外,非法经营罪系经济类犯罪,此类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暴力犯罪,对此类犯罪的界定非法律专业人士不易把握。基于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二、被告人……交给……的19000元应为借款,而不是出资。

(一)被告人……与……在收购烟叶前已经完成借款,存在债务关系,并非为收购烟叶而出兑资金。

   据被告人……供述:“在收购烟叶时……借我19000元。”(卷宗8284页)。……也称:“当时,我借他(……)不是20000元就是19000元”。根据以上供述,……当时明确表示是借款,而且在收购烟叶前已经完成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并不存在为收购烟叶而出兑资金的事实。

(二)案发后,被告人……有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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