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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谈婚论嫁,出资购房不能视为一般赠与
为谈婚论嫁,出资购房不能视为一般赠与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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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晓雯则辩称,李先生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晓雯返还
[案情分析]
本案中如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
本案
李先生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考虑到他和晓雯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结合实际案情,该出资行为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2、李先生是否有权主张其为房屋的购买人?
本案中,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晓雯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由于限购原因,李先生不能主张房产为其所有。
假设如果不存在限购问题,能够证明李先生出资购买了房产的,此案中李先生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由于此房的产证上登记了晓雯名字的话,实践中,上海法院一般会判决李先生给付晓雯房屋价值的
3、晓雯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
李先生分几次向晓雯转账,并通过晓雯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李先生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如前所述,李先生没有购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