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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律师:处理工程质量纠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工程律师:处理工程质量纠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4-04-28 09:26:46)

标签: 勘察设计 损失 质量问题 法律规定 条规 房产 分类: 建设合同纠纷


    工程质量争议的产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程结算,导致建设单位索赔,或主张冲抵工程款尾款,或主张不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等。因此,旌工单位应提高风险意识。在产生工程质量争议后,如何处理争议,以在纠纷中获取有利地位,显得至关重要。实务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施工过程中搜集和固定证据

诉讼成败的关键就是证据。施工单位应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合同履行和整个施工过程中,随时搜集、积累和固定证据。由于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故应通过摄像、拍照以外的其他方式,如封样等固定和保全证据。并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走访调查,寻找和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往来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以防止诉讼时在证据上的被动。

    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前理性分析质量争议发生的原因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施丁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多方当事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承担责任。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归责常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作为判断标准。工程质量合格,则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而若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合格,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但若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则应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可见,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如果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施工单位在鉴定前一定要客观、冷静地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由建设单位造成,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没有鉴定的必要,应抓紧修复,以避免因质量争议给工期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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