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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注意的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注意的问题 (2014-04-28 09:28:40)

标签: 概念 工程质量 司法解释 行为 律师 房产 分类: 建设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同效力判定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司法解释》对其效力判定有了具体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常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强制招标项目);

   (5)中标无效的;    

   (6)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7)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8)施工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二)实务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1.除上述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仍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如对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对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对此没有规定但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无效。

   个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项的规定,个人不是建筑市场经营的主体,也不可能具有施工资质:即不具有实施建筑施工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类合同无效。

   2.工程的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人将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主体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

   3.合同效力可补正的情况,《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且案件的性质、效力、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实体处理必须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又提起诉讼,涉案工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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