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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按照宣传资料的内容兑现怎么办
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形式往往多样化,有视频形式的,有楼书、宣传单、报纸广告等纸质形式的,还有网页、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形式的。无论以怎样形式出现的售楼广告,都是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而做的宣传。
简要案情:
东莞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单上宣传买房送多少面积、有免费巴士、小区旁有大型超市等,甲看到后觉得很有吸引力,决定购买,但上述承诺没有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谁知道小区后来并没有开通免费巴士,旁边也没有大型超市入驻,甲觉得上当受骗。
律师观点:
开发商的这些具体的承诺虽然没有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没有兑现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开发商广告宣传中明确、肯定、具体的内容,依法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使没有写入购房合同,开发商也有义务兑现这些内容,如不兑现,即视为违约。但如果是一些笼统含糊的宣传,如:欧式风格、法兰西浪漫风情等,是不会被视为开发商承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在您自身所关心的广告内容未写入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切不可盲目下单购房。
案例编写人:陈伟威,东莞房地产律师,微信号:law9670 咨询电话 1392927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