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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支付诚意金未成交能否要求双倍返还

 

简要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新楼盘举办促销活动,甲向开发商支付了10000元的诚意金,由此获得优先选房权,并可享受诚意金抵房款的优惠,后来开发商没有通知甲参加认购,甲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诚意金。

 

律师观点:

甲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以及利息损失,但无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诚意金。

 

律师说法:

诚意金,即意向金,经常出现在房地产开发商的优惠活动中,但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与违约金、定金、订金是不同的概念。甲支付诚意金后,只是获得一种购房机会,而不是担保具体的房屋买卖行为,所以,诚意金不能作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责。

 

由于甲所购买的是房屋不属于生活消费品,所以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编写人:陈伟威,东莞房地产律师,微信号:law9670 咨询电话:1392927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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