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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为小三购房,妻子能够要回房产吗?
丈夫擅自为小三购房,妻子能够要回房产吗?
[案情简介]
田女士
田女士能否追回房产吗?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管理和支配权,甚至对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不得而知。一方在未经得另一方的同意下,
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有平等处置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小姐和李先生串通,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登记在王小姐名下,损害了田女士的利益。以合法房屋买卖的刑事,掩盖了转移夫妻财产的目的,因此属于无效行为。
3、王小姐非善意第三人,未支付购房对价,不能取得房产。
鉴于李先生在其与田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于王小姐名下,而王小姐并未支付对价。在未经田女士同意或追认的情形下,李先生将其与田女士的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赠与给王小姐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即使田女士和李先生没有离婚的话,如果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的话,要回房产后田女士也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先生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赠与他人的话,不侵犯田女士利益,田女士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如果所购买的房产中有王小姐的出资的,那么需要按照出资的相应比例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