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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二审宣判实录

[08:56:16]

 

 

 

(一)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在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提出;

 

(三)保持法庭内整洁、肃静,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加振;

 

(四)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可以罚款、拘留;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庭的审理活动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09:01:46]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席) [09:03:26]

 

 

 

 

首先,核实当事人身份及到庭情况。 [09:06:31]

 

 

 

 

 

 

 

 

 

 

 

现在根据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结果,宣判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慧,曾用名唐满云,女,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湘,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志雄,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功军,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09:17:31]

 

 

 

 

 

被上诉人永州市劳教委的主要答辩理由和请求是:唐慧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主要违法事实已被湖南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所确认,该复议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中“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的认定,说明永州市劳教委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合理性问题。因此,湖南省劳教委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是出于对唐慧女儿的人文关怀,而不是基于劳教决定的违法性。唐慧的国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09:20:48]

 

 

二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的规定,对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刘××等4人所作的《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和《行政赔偿决定》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二审对上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交的唐慧精神受到损害的证据:两张照片及唐慧之母刘和英一审中当庭作证的证词,一并进行了质证。经综合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予采信。

 

二审庭审中,面对当事人、众多媒体和旁听人员,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致歉。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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