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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接受车主投保交强险与商

    所谓的年检,是指机动车所有人须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投保人,不少保险公司拒绝对其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不少争议。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呢?

    首先,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不属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其次,从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来看,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有在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车辆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业绩,往往仅做口头询问,甚至完全忽略这一点,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庭,保险公司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再次,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诸如“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对此,我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苛以严格的“明确说明”和“提请注意”义务。

    尽管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也采取了用“黑体”等特殊字体打印相关条款,并在投保人签名栏前附加“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等语句,以期用这样的举措表明自身尽到上述法定义务。

但不论是保险行业的实践还是大多数投保人的法律意识都极易使这些举措流于形式;同时,这些所谓的“特殊字体”、“投保人声明”的法律性质依然是保险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是适用于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并非针对某一特定投保人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做出解释。因此,仅采取上述措施,极可能仍然使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

    1、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就保险标的——车辆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投保车辆存在未进行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免赔情形;

    2、已提请投保人充分注意,并通过明确说明使其切实了解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上述格式条款拒绝理赔,否则,其拒绝赔偿的行为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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