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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


一、就案件事实部分,被告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毁坏现场或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原因不好查明、肇事者无法明显找到等将阻碍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就是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试想被告人在黑夜中、旁边没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车辆已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如果被告人欲“逃避法律追究”,按理说此时已经具备了逃离的条件,但被告人没有选择逃离,而是选择掉头回到现场。由此可知被告人当时的心理态度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辩护人认为,肇事者当时掉转车头回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同当时就逃离事故现场应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如果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一同对待均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将导致逻辑的混乱,也促使更多的人将存侥幸心理而干脆逃离现场(因为回到现场必定被知道身份,而逃离现场还不一定会被知道身份,但结果都是被认定为逃逸,那么将使所有肇事者都会选择后者)使得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和可能因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而出现不和谐因素。

最后,被告人在充满恐惧和急于求助的心理状态下,马不停蹄地向其家人(浙江杭州)那赶,赶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整个的过程是没有间断的。这也可以明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并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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