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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

[转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 (2014-09-25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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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作者:johnxw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                    2014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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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

GB/T 17986

GB/T 18341

GB/T 18507

GB/T 18508

GB/T 19231

GB/T 21010

GB/T 28407

GB/T 28405

GB/T 28406

TD/T 1010

TD/T 1008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  总则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指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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