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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岳律师点评二】
【案情】2011年3月,原告尹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优惠确认单一份,约定如原告在被告楼盘开盘当天成功定购并签订订购书,,并在订购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享受打折优惠,。2011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定购书一份,该定购书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小区某商品房一套,面积、单价、总房价均有明确约定,原告需在4月16日前付清房款,并签订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商品房订购书系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签所签订的预约合同,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现由于双方对该房屋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立,该定金应于退还。遂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限期全部退还定金。
【岳律师点评】该案得以判决形式胜诉,得益于对定金合同法律关系的深入分析,剖析定金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形成律师代理意见,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强化取证,用于支持律师观点,从而使法庭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