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周刚律师成功案例之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周刚律师成功案例之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2013-02-17 23:06:23)

标签: 辩护词 成功案例 周刚律师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案情简介:

 

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依据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林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周刚作为林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及法庭上举证和质证,对本案的事实和性质有了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下面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有妨害公务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义,同时,本辩护人也为被告人林某身为一名受党和国家培养多年,逐渐走上领导岗位的公务人员,本应在事业上展现自己的才华、回报国家和人民之际,却因发生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这样失态的行为而身陷囹圄、走上被告席而感到惋惜。

第二、辩护人主要针对被告人林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辩护人有以下几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1

首先,xx分局虚构了201058803分对被告人林某的讯问,从庭审中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询问笔录的内容来看,201058xx分局在没有对被告人林某进行询问的情况下,就拿了一份讯问笔录让林某签字,再看这份笔录的内容,在第一页的发问有,“你知道因为什么今天公安机关把你找来吗?”实际上把林某找到公安机关是57日而不是58日,在第二页有,“问:你同林生在什么时间最后一次通话?”答:“昨天下午两点多钟。”问:“昨天下午你同林生通过几次电话,打的哪个号?”答:“两次,我用13845539xxx这个号。……”这里所说的昨天也应当是56日,不可能是57日,因为57日下午十三时左右林生已经被抓捕,不可能在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还和别人通电话。由此可以看出,这份笔录中的讯问发生在林某到案的57日,这份笔录的内容化用了201057日对被告人林某进行询问的笔录内容。没有讯问行为,讯问笔录却凭空问世了,xx分局既然和林某无冤无仇,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为什么一定要制作一份58日的讯问笔录呢?疑问也罢,费解也罢,事实却就这样发生了,已经无可改变地存在了。这种炮制行为是违反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从林某20105717时左右被找到xx分局,至201058803分之间这段时间,林某和xx分局都做了什么,从本案中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任何的反映,但是按照常理分析以及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应当有林某陈述的笔录,因为xx分局不是让林某来休息的,是让他来接受调查的,必然会对他进行讯问,而笔录却没有提供,在此,为了查清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这方面的证据。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证可以看出,xx分局201058803所做的这份笔录是违法的、无效的,林某拒绝签字确认是正当的。

其次、xx分局对本案被告人林某涉嫌包庇犯罪的事实,没有进行立案即开始实施了侦查行为,程序违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尽管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担负侦查任务的专门机关,但是对没有经过立案的刑事案件也有不予追究的义务。本案没有林某涉嫌包庇犯罪的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没有立案程序就意味着xx分局侦查行为没有正当性、合法性,是无法令当事人信服的。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