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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协议纠纷民事案例审判结果引发的思考(转载
楼主:小老百姓QQ 时间:2014-09-15 09:58:00 点击:2 回复:1
楼主:人在做天在看136 时间:2014-09-14 21:16:38 点击:9 回复:0
错案纠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周强常说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业内分析,这一提法的背后,或是在维稳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欲在司法领域谋一个出路。以前,在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缺少一个“终结者”的角色。本应扮演这一角色的司法机关,在体制、机制和法官素质的共同作用下,在解决一部分纠纷的同时,也漏掉了一些纠纷,甚至还制造了一些纠纷。
其中的一些纠纷,走上了信访渠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信访被很多人视为“纠纷终结者”,京畿之地,访民云集。但通过这种“以上压下”的制度安排,获得“御笔”亲批者毕竟寥寥。其余的人上下寻不到救济渠道,郁结难舒,就可能走上反社会的道路。这个群体与日俱增,正在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政权危机的隐患。
要改变这一现状,只能让司法机关成为“纠纷的终结者”。司法要成为真正的“终结者”,还得有让人信服的理由。
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介绍,目前涉法涉诉的信访量,占到中国整个信访量的70%。
虹口个别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隐瞒《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法律文件,违背其中涉及94方案的相关要求,擅自提出调解方案,金牌调解员的身份,诱导三个女儿上当签名。终于导致她们走上打官司的道路。
虹口个别法官,简单地把“当事人对该政策均应了解与知道”的推断,作为判案的最终依据。这种推断不考虑当事人对该政策不知道的事实证据,这种推断简单绝对的普遍使用,这种推断忽略调解员误导当事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忽略了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以欺诈、儿子以胁迫的手段,使三个女儿在违背继承父亲遗产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事实。三个女儿的官司输得让人难以置信,势必让她们走上诉的道路。
法院判决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一:梁慧英的调解是否依法!梁慧英武断地提出本户情况按照94方案,父亲与儿子各按50%分配,再将父亲的50%由一个儿子(即被告)和三个女儿(即原告)平均继承,即每人12.5%。法院明知这个调解是错误的,在判决书中却避而不谈。为什么说梁慧英这个调解方案是错误的?其一:被告在法定的二年时效范围内没有向法院确权,其50%产权已经丧失。梁惠英却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将被告丧失的50%权利归到其名下,剥夺了原告的正当利益。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这一事实,虹口法院却避而不谈。法官心知肚明,直面这个问题,梁惠英的调解将彻底瓦解!法院有本事你出来明示一下,梁惠英提出的这个调解方案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为此,原告的朋友先后找到梁惠英,其大惊失色,连连叫道:法院的这个规定我们怎么不知道的?法院培训时怎么不告诉我们的,那怎么办?那怎么办?原告的朋友告诉她,届时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梁惠英也想纠正错误,主动找被告提出重新调解,结果被被告拒绝。然而,虹口法院面对原告几个月里书面请求梁惠英出庭却不置可否、请求司法调查一拖再拖,直到8月21日,突然接到法院口头通知:次日(8月22日)开庭宣判,正好就在这二天看到电视里、报纸上大量报道梁惠英老师去世了!虹口法院熬到这天才宣判,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自认为死无对证了!卑鄙之极!!!
法院判决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二:本调解书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本案原告在调解中对金牌人民调解员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因此对她的话深信不疑,尽管提出并坚持平均继承,但梁惠英以不容置疑的权威者姿态出现,明确份额父亲与儿子各按50%分配,再将父亲的50%由一个儿子(即被告)和三个女儿平均继承,即每人12.5%。整个过程是梁惠英在主导、在否定平均继承的说法,没有与原告商量放弃平均继承,而是说依法三个女儿人均只能得到12.5%。至此,第一次听说按94方案执行的三个女儿只得接受梁惠英“依法”提出的、当时认为正确的,但确属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方案。法院判决既然已经确认了当时这个录音的真实性,那为什么判决中要避开这个结论?显然无法自圆其说!这个结果不是被梁惠英误导产生的重大误解又是什么呢?难道重大误解不属于需要依法进行调整的范畴吗?
笔者无意否定梁惠英的功绩,但人无完人,孰能无过?只是梁惠英对本案的调解使用的依据是错误的,造成的结果是严重的。而虹口法院对待这位名人于法律不顾,袒护有加,严重不公!
法院判决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三:应当知道与被诱导的关系。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从调解前的一个正常公民都能得出平均继承的正确理解,被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梁惠英引导到了错误的方向上去,调解成了违背法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应当知道”的普遍性与本案的特殊性上,法院不顾调解环节上调解员不依法调解的事实,机械地套用法律、否定事实。调解、判决的宗旨应当是回归法律、回归公平公正、回归公序良俗,这样的调解结果、这样的司法判决,是梁惠英的无知,还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普通老百姓对该法律“应当知道”的话,作为“依法”调解的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更应当知道,那她为什么还作出这种违法的调解,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如果的故意,那就是恶意,法院为何放纵?如果是过失,那法院为何不纠正,要被调解人自己承担调解过失的后果?公理何在?
该官司将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否会考虑当事人对该政策不知道的事实证据;注意到调解员误导当事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真正看到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以欺诈、并纵容儿子以胁迫的手段,使三个女儿在违背继承父亲遗产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事实;不简单绝对的普遍使用推断判案;让三个女儿看到公正判决,感受到司法公正,感受到司法公信力,避免她们走信访之路。
从这个调解协议纠纷的产生过程,到基层法院的庭审判决,发展到市中级法院的上诉,但愿不要再走到信访这一步。涉法涉诉的信访量,占到中国整个信访量的70%。这个数字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目前个别地方判决公正和司法公信的真实写照。这个案例像一滴水,反映出虹口区个别调解员、个别法官的业务素质。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让司法机关成为“纠纷的终结者”,任重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可搜寻(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
﹡面对错误的调解、错误的判决,该如何办?热忱欢迎有着这种被错误调解、判决经历者在论坛上展开讨论,共同切磋维权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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