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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10-07-28
【案例一】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时,其父之母校即取得该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甲与其父之母校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由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其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为其父之母校约定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为内容的毕业纪念册所有权,这一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产生债权效力)。换言之,甲父亲之母校对毕业纪念册的处分权不受该约定的限制,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仅赠与合同有效,乙也能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
【案例二】
方某与汪某在家庭离异后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相处一阵后,方某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及写有“你好,请收下我捐资助学款5000元”的纸条交给被告汪某,汪某未接受。数日后,方某再次将5000元钱及一封写有“如你不能与我结婚,就履行借钱的普通规则,有文字为证”内容的信交与汪某。汪某收下此款并以该款用于其子就学费用。同年12月,方某要求与汪某结婚未果后要求汪某“立刻写借条或尽快退款”,但汪某始终未退款也未写借条。方某诉至法院,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解析] 1.一句话一句话来分析:“方某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及写有“你好,请收下我捐资助学款5000元”的纸条交给被告汪某,汪某未接受。”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这个概念里,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a)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b)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即是说,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意赠与,但是另一方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接受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因此结合上面的案情,汪某未接受,该赠与合同还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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