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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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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时限
2010-11-14 来源:数字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中,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监察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依据主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国土资源部、省、市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局的各类专项规范性的文件,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实施意见》等。
(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及《湖北省土地监察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审理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时限
1、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时限:土地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拟行政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的申请;听证人员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时限: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时限:土地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三个月)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十五日)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土地违法当事人逾期(三个月)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或者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十五日)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