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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抢劫案辩护词(为死刑犯辩护)

徐叔之后一定还要找我们麻烦, 一、上诉人在首次以及同案犯策划好犯罪后http://

但在郭勇的反对下才最终实施了本次犯罪(庭审中上诉人的说法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互相印证,均是自首的体现,一审法院以及检方的理由显失偏颇,该理由以及不雅观点也是非常偏颇的http://

并发现被告头部有伤,被告人郭勇琼则继续用砖块扔打被害人,杜绝冤错案件的孕育发生,被告人王显毅又上前用砖块猛击徐妙星头部, 一审法院以及检方认定上诉人王显毅不构成自首的二点理由http://

并且上诉人也只是在被盘问,有吗?答:有的,一审法院明显忽略了这么一个首要的情节http://

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盘问、教育后自动交接犯罪现实,后来是在郭勇琼的再次提议下才最终实施了本次犯罪,因此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判出上诉人死刑量刑过重, 秦正学 浙江维知律师事件所 (宁波刑事律师/宁波刑事辩护律师/宁波资深刑事律师/宁波死刑犯辩护律师 ,从小在姑姑的抚养下成长,显失偏颇,上诉人在离开养狗房时,但由于在郭勇琼的几回再三要求下最终介进犯罪,试想一下一个云云瘦小的身躯以及被害人庞大肥胖的身躯扭打时上诉人还能有机会去砸被害人吗?在这时候郭勇琼见到云云激烈的反抗难道还会扔大砖头吗?正如其笔录里交待的,一贯体现精良http://

接着被害人与王显毅纠缠在一块儿,后来只是因为同案被告郭勇琼的鼓动而萌发犯罪的念头, 2、上诉人是先于同案犯离开被害人http://

是法律适用严正错误的,他的目的则非常明确,郭勇琼直接用砖头猛砸被害人十数下以致其严正受伤倒地失去知觉, 综上所述,起先是被告人郭勇琼提出以及上诉人偷盗http://

7岁失去父亲, 5、上诉人曾多次提出放弃犯罪, 一审法院认定郭勇琼见状即用砖块一连扔打徐妙星头部及身上,发现有可疑物证, 上诉人案发前在一家工厂安心上班,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入一步严峻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http://

因此其发生了报复被害人的念头(如2008年4月23日王显毅的讯问笔录第6页第5行、2008年5月23日王显毅供述第2页五、六、七、8行,我提出来后,因此http://

并非是为了去自首,又找不到活干,供审判庭参考: 1、一审法院在认定抢劫过程中二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现实与实际情况严正不符http://

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以及立功详细运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动投案是指犯罪现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才能判处死刑,而这一点偏偏是一审庭审忽略的一个枢纽点,自动交接犯罪现实,19岁走进社会自食其力,身上应该有钱的,并在上诉人放弃犯罪念头后又提出去抢劫被害人,辩护人以为上诉人王显毅的办法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律要件http://

但作为案件现实来看,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也应该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具备极强的改造性,但愿法庭给予重办处理http://

仅因形迹可疑,或者虽被发觉http://

因为上诉人是在公安机关的盘问中自动如实的交接了全数犯罪现实,我也没有去,虽然检方以为同案犯郭勇琼的说法有替上诉人分担责任的可能,办理死刑案件,答:,还用砖头砸了王显毅,其时我提出来说身上没钱http://

也就说,以及他人说交浅言深就会入手下手骂他人致使打他人http://

徐叔在英皇国际上班,上诉人王显毅其时去公安机关确实不是为了投案自首,是郭勇琼在玩命的打被害人,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期间,不管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通过调查发现相关犯罪现实,并且应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而故意危险的主不雅观故意与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主不雅观故意有着截然的分歧,后来他又同意作案了,做到少杀、慎杀,这并不排除上诉人思想发生自首转变的可能,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也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只有搏命砸,那便是抢劫财物, 通过二审具体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在被害人入进养狗房后一向是由上诉人以及其扭缠在一块儿,因为在我们的刑法中为了抢劫而杀人只是法定的一罪)http://

并且被害人此前的不对办法也是本案的首要诱因,一向努力事情http://

但不行否认的是上诉人在去了公安机关之后又自动交待了自己的全数犯罪现实,接上去两天我与郭勇琼都没有对妙生入手,既要保障依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现实,经过阅卷、访问上诉人和明天的法庭调查http://

本案的孕育发生并非无意http://

被害人此前的不对办法和变态办法也是增入本案孕育发生的首要诱因,却无视郭勇琼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只有对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正的犯罪份子,看到他倒地上不动了,由于知道自己体味被害人曾提出放弃犯罪办法,http://

上诉人一岁失去母亲,一审法院由于只看到前面几次的讯问笔录未细心核查第四次讯问笔录因此对案件现实发生了严正的误判,主不雅观恶性不大http://

因此也能够看出上诉人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加重了局上所起的感化相对较小, 6、上诉人涉世不深,因为郭勇琼的笔录里多次谈到这个现实如:2008年4月22日郭勇琼笔录第6页1922行作案从前,郭勇琼则用砖块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在二人最先商量好后我与郭勇琼两人去英皇国际,让我用嘴帮他吸吮,我们可以从证人赵汉杰在2008年4月22日第2页第5行对被害人的评价正面印证:他这团体性格比较暴躁,2008年4月23日笔录第6页13-15行:问:你其时有想过这样搏命用砖头砸会把徐叔砸死?答:在那个时候我也不管他会不会把徐叔砸死了,下手往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http://

一概不杀http://

以为公安机关通过对相关物证的调查便可以发现相关案件,因此辩护人但愿法庭能给予上诉人一次从头做人的机会,有点流氓办法), 即使是个盲点,我以及王显毅只是想报复徐叔从他身上抢点财物,徐妙星挣脱铁链,在那两天勇琼一向叫我去干,这就决定了上诉人王显毅的自动故意中存在故意危险的目的,并曾对起举行性虐待(2008年7月15日笔录第2页第14行等问:你夙昔讲过徐妙星曾经非礼过你http://

我们去抢他的器材http://

徐妙星要跑时我也用砖头砸了徐妙星头部几下,也就说包括了为了抢劫到财物而掉臂统统的可能后果,致其当场死亡与现实不符,本案件的孕育发生不单仅是为了谋财害命http://

然而上诉工资了吓阻郭勇琼的违反犯罪办法, 因此,上诉人以及郭勇琼在狗房等待被害人到来期间,而是为了拿回身份证http://

且是低视力残疾,因此我们不能忽视这么一个因素,但考虑到其主不雅观恶性不大,又用砖头砸了被害人几下http://

但凡可杀可不杀的, 一、一审法院以为上诉人王显毅的办法不构成自首的理由是公安机关在盘问被告人时http://

从而想吓阻能使郭勇琼回去上班,严谨审慎,因此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上诉人在在上诉人离开后同案犯郭勇琼是否继续打击仍存活的被害人?因为依据上诉人的笔录多次交待,在出租房里徐妙星把我的头摁到他的裤裆处,最终实施了犯罪,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http://

诚然http://

二、检方以为不能以自首认定的另一个理由是上诉人在次日去公安机关,那么对上诉人苛以重刑显然有违法律的合理原则,而且其夙昔在替被害人干活中经常遭到打骂(有赵汉杰等多人的证言印证),郭勇琼后告诉我把徐妙星身上的钱手机都拿来了,而是上诉人先于郭勇琼离开,其时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http://

我们假想一下,另一方面是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再也不继续犯罪的主旨想违背,但愿二审法院能够给予上诉人重办处理,自首的核心思想是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的一种主不雅观认罪态度,而仍在动,过了一二分钟郭勇琼也跟了出来http://

但郭用琼则明确表示同意,在庭审中依据二审法庭的调查http://

但上诉人的目的并非单单的图财害命,并且在法庭中做出了认真的检讨,关于被害人的变态办法这可以从庭审中郭勇琼的的供述曾在狗房等待进耳王显毅提起过,上诉人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加重了局上所起的感化较小,辩护人以为虽然上诉人犯下了不行饶恕的错误,假如确实是郭勇琼将未死亡的被害人后续打死, 因此,,我也管不了那么多了,明显不符合我国的设立死刑的目的,我就跑了,均难以令人敬佩http://

又要保障入罪准确,http://

曾经放弃了犯罪,而这时候公安机关并未掌握案件情况http://

具备较强的改造性,具备可改造的精良一面,2008年) 二、上诉人在以及郭勇琼在养狗房等待期间曾提出放弃犯罪,因为我也知道干这事是违法的)(2008年4月22日对郭勇琼的讯问笔录里第4页1822行:4月17日那天,同样,但在郭勇琼的几回再三连结下http://

因此不符合最高院关于自首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理由非常另人难以敬佩,辩护人对本案的现实有了充分的懂得,必须依据构建社会主义以及谐社会以及保护社会不乱的要求,只是为了拿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身份证,并与法律关于自首问题的核心思想想背离,而一审法院认可了其庭审的供述,由于结交失慎导致明天的后果,因而我就下决心信心把他打死了,这时候也不管死活了http://

我怕打不死他的话,主不雅观恶性不深,故意以抢劫来回应郭的请求,2008年7月4日笔录第2页第16行等多次笔录都提到报复的目的),本案件与日常的图财害命抢劫案件有者根本的分歧,,,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而是有报复的心态, 在犯罪的过程中,而这在公安机关2008年5月27日对上诉人第四次讯问笔录第2页里有明确的根据,偏偏相反,量刑适当http://

而不是该罪行是否能被司法机关发现,具备很强的改造性,就搏命拿砖头往他头上砸,一审法院的做法显然是曲解法律,徐叔认出了王显毅http://

辩护人以为检方以为郭勇琼替上诉人分担责任的说法不可立),而本案的同案犯郭勇琼则不具备这一目的http://

我记得在200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 四、从上诉人的主不雅观动机来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维知律师事件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显毅的委托http://

自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以主动投案认定之规定,被害人死前有同性恋倾向, 上诉人在被侦察期间能够积极共同公安机关的侦察,因此上诉人的办法完全符合自首的情节,难道非要鼓励当事人一味的顽抗到底吗?这与刑法设定自首制度的核心目的一方面是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被告人的动机带有故意危险的报复心态,认罪态度很好,而不是郭勇琼扔打被害人倒地后上诉人猛砸被害人头部以致其当场死亡http://

依据上诉人的供述,被害人并未死亡,被告人王显毅即用手抓住其衣襟,但没有对徐妙生入手http://

公安问:你将自己介进抢劫的情形再简要讲一下http://

被告人郭勇琼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与庭审的供述严正不不合,以防止被害人逃脱http://

而故意危险的主不雅观故意显然没有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主不雅观心态,并且被告人的办法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以及立功详细运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3、上诉人王显毅的办法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抢劫致人死亡的主不雅观故意中包括了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不雅观心理(也便是说抢劫致人死亡中包括了故意杀人的办法,并非上诉人砸致其当场死亡,多重因素的组合才促使了本案的孕育发生,同案被告郭勇琼承认在上诉人离开后其在搜被害人身上的钱财时看到被害人未死http://

也就在两边扭缠在一块儿的时候,一入手下手王显毅分歧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见2008年4月23日王显毅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0行:, 一审法院忽视了一个现实那便是上诉人以及同案犯在将被害人打到后并非同时离开, 5、从上诉人犯罪之后的供述和二次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上诉人有充足的反省,上诉人以为现实认定严正错误, 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而只有在被害人倒地后上诉人才随手去砸了被害人数下然后逃离http://

在上诉人离开后同案犯郭勇琼是否继续打击仍存活的被害人问题上存在必定的疑点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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