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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中哪些回扣、手续费是行贿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行贿论处:

1.       为了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而给予回扣、手续费的;

2.       在不具备加工条件的情况下,为承揽加工业务而给予回扣、手续费的;

3.       在不具备施工技术、设备的情况下,为承包建筑工程或为搞劣质工程而给予回扣、手续费的;

4.       为提高加工费、工程造价、获取高额利润而给予回扣、手续费的;

5.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逃避法律制裁、为劣质工程通过验收、为搞虚假达标、为从事非法经营、为破坏其他企业信誉等,而给予回扣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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