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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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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案 (2009-05-22 13:49:05)

标签: 法律 单位犯罪 被告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石家庄市 分类: 东友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5月23日,被告人马某等8人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走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至法院,指控:

一.走私罪

被告人马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间,在担任石家庄市进口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期间,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在委托河北省鸿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进口瑞典SKF中国有限公司轴承业务过程中,与被告人邢某合谋,采取低报货物价格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督,在北京海关驻车站办事处将总价值人民币1亿余元的货物报关进口,偷逃税款人民币2600余万元。

二、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马某于2001年7月至2003年9月,在担任石家庄市进口轴承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为进一步获取非法利益,用非法取得的空白增殖税专用发票,为石家庄市华瑞联轴承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瑞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进口轴承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殖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人民币2003万余元,抵扣税款人民币1900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还用石家庄市华瑞联轴承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瑞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石家庄市进口轴承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人民币810万余元,抵扣税款人民币810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综上,被告人马某为单位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人民币3100万余元,抵扣税款人民币2700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两项罪名合计涉案金额高达5300万元人民币。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目无国法,指使他人低报货物进口价格,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指使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律师的努力

面对巨额犯罪的指控,马某的家属找到东友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张予宪律师担任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辩护人介入本案后,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马某,查阅卷宗材料,并仔细研究了起诉书,认真分析了马某所可能面临的刑罚,首先从战略上分析案情,把握正确的辩护方向和策略。认为:

1、走私罪犯罪金额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并处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马某的犯罪金额分别高达2600万元和2700万元,可能面临死刑的处罚。

2、走私罪如果是单位犯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单位犯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公安机关、检察院两道侦查、审查都没有查出、认定马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如果我们律师能努力使法院认可马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4、综上,审判实情瞬息万变,律师必须从最坏的角度入手,最大程度、最大可能的想到各种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律师决定从单位犯罪和投案自首情节两个大的角度来辩护,首先避免死刑的判罚,其他细节问题作为补充。

确定了战略方向,律师经一番周折想办法找到了当时在场的两位证人——石家庄的两名民警,在律师的努力下,两位民警同志出具了证据证明马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同意出庭作证证明马某有自首情节。而与此同时,公诉人也找到公安缉私部门的侦查员出庭作证,以说明马某没有投案自首情节。(这对本案来说是最关键的,但同时也是最困难的,因为民警为被告人出庭作证是比较少见的)。

然后,张律师在两天的庭审中在听取了法庭调查、特别是两位民警的当庭作证及侦查人员作证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马某的犯罪行为应构成单位犯罪,对被告人马某应以单位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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