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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新业主知道原来住客1995年6月1日起是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该房屋当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并无确定租赁期限,但1987年回迁---2007年也刚好20年,当年拆迁安置租赁期限已经二十年,08年起新业主对自己的房屋有私人物权,有不出租权!!!有不续租权!!! 为什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时候,不可以给一个合理期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了。一审判决错误的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该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二审判决应当与被上诉人保持租赁关系,被上诉人现在和在法庭上不停强调房屋是他的,要居住到死!!!!上诉人的权利于无法救济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