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口头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口头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 (2011-09-09 09:24:30)

标签: 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 管辖问题 法律适用 杂谈 分类: 泛社会科学

口头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管辖的法律适用

 

一、口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处,不少律师会因为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而误认为其他合同纠纷也不适用履行地管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1996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附录: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6]28   【发布日期】 1996-09-12   【生效日期】1996-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 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法律承认口头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种合法方式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