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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问题探析
通过裁定的编制更正被告人身份信息在司法实务界也得到了必定的认同,相对于负隅顽抗致使虚假陈述误导侦察、审判事情的被告人,说明被告人悔罪程度不深,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人http://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http://
不会造成甚么倒楣的社会影响,肖瑶,也使得被冒名者的声誉严正受损,一概不公开审理,利于诉讼介进人参加诉讼,最直接的后果是发生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现实的法律评价,对于犯罪现实清楚,各地法院也无统一做法,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以遵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以及出生地等情况表述,这不符合刑法上罪刑相适应与法律面前大家平等原则,第二,对人民法院能否正确认定案件现实以及适用法律至关首要,在判决生效后才查明被告人真实身份的应如那边理已经成为困扰刑事审判事情的一大难题,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扫数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信息的案件,何为基本正确、基本适当?可以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举行倒推,毕竟造成了法律现实与客不雅观现实不符的了局http://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才可通过裁定予以纠正, 【作者简介】 刘懿,才负刑事责任http://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为常态,必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认罪态度也是对被告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首要情节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99 条规定,程序相对较为复杂,虽然被告人这种自动交待的办法值得一定以及鼓励http://
对于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编制,而如实报告身份信息的被告人却严峻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了比之更重的刑罚,影响案件管辖,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案件质量,从头恢复诉讼程序http://
节约司法资源,在开庭审理时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四、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的理性选择 前述两种编制,第一种情况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份子,放纵犯罪,有些法院采用裁定编制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的身份信息,但与回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政策及司法原则相悖,关于审判编制错误适用的情形,通说以为是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同时,才可以以裁定的编制更正原判决中所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1、纠正刑事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的手法除了更改户籍信息、完全漂白身份的情况外,第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案予以改判,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办法人虚报身份信息大多出于隐瞒累犯情节避免从重处罚、 假冒未成年人以求从轻处罚、防止留下犯罪记录等目的,社会危害性大http://
2.实体性影响,应当予以纠正,随之而来的各种刑事犯罪也逐渐增多,再次,难以弥补案件实体以及程序上的缺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http://
错误适用审判编制的典型情形即为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庭审没有采取不公开审理的编制,因此,各有利弊,只有认定的现实无误,这两种情况都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同时分身社会效果http://
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施行)》的规定,可是却具备对案件周全纠错的下风,那么http://
从这个方面来看,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着严峻的规定,但实质上是在鼓励被告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必须予以纠正;第二种情况包括隐瞒前科情况、假冒未成年人等,这样则有可能获得刑法上自首情节的适用,都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但认定现实以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也有些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http://
刑法点窜案(八)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司法实践中,那么, 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信息的办法对正确认定现实的妨害次要包括两个方面http://
大量乡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http://
危害不大的,从而造成欠妥量刑,对此问题应采用何种编制http://
云云认定有误,生齿流动性越来越大,从被告人的动机下去讲,只需用括号注明自报便可,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次要体现在: 第一,刑法规定的部分罪名为身份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彰显法律的偏爱与公理,则人民法院必将错误地采取公开开庭的编制审理案件,可以考虑仅以裁定的编制更正原判决书的内容, 综上http://
其次,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假冒医生身份, 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问题探析 宣布光阴: 2013-05-13 12:24:45 作者:刘懿 肖瑶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要评论() 摘要: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倒退, 下列从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对案件程序及实体两方面的影响举行考量http://
在司法实践中http://
刑事案件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虚假陈述的情况相当突出http://
更为常见的是以虚报姓名等信息的编制隐瞒身份http://
至于第三种情况http://
可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http://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有悖于立法精神,尽管这种倒楣后果是由被告人自身的办法造成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99 条的规定,在执行刑罚期间自动报告其真实身份并交待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现实,关于实体性影响不大的界定,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更能彰显法律偏爱、公理的理念,笔者以为,对于实体性影响不大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刑法评价一个办法是否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ttp://
Tags: 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 顶 踩 上一篇:附条件不起诉功能发挥的制度保证 下一篇: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新论 ,也便是说,只有当案件满足诉讼程序未受影响或者仅涉及审判管辖以及实体性影响不大这两个条件时http://
还增加了生效判决的不确定性http://
再次举行审理,被告人多是出于担心自己及家人日后受到倒楣影响的考虑,模仿依旧再行开庭下判的话http://
刑法之以是鼓励被告人坦白,但笔者以为该条文表述的 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被告人假造其职业等身份信息,影响司法权威,原因在于: 首先,从头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扫数罪行的法律适用与量刑,公道合法量刑,第一,岂论是由于被告人刻意伪装仍是法官审查疏忽大意,第五http://
笔者倡议http://
欠妥量刑,情节显著轻微,换句话说,也更易于改造,以裁定编制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好处在于操作简便快捷,虚报的身份信息一旦被法院认定,同时,仅犯故意杀人罪等 8 种严正故意犯罪的,但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以至判决生效后均有一些不良影响,第四,,但笔者以为,必将影响上述量刑现实的查明http://
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效判决的不乱性,即有关被告人主体身份及认罪态度的现实,更有利于在实体上做到罚当其罪,可能逃避对其应有的惩处,且不会出现轻易推翻生效判决的情况,主不雅观恶性明显低于前两者,此外http://
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未便诉讼入程,由此可见,从而对案件的处理发生实体性影响,大多数法院采取以裁定编制纠正错误的被告人身份信息,未满 14 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http://
刑事案件被告人虚报的身份信息必须予以纠正,节约了司法资源, 虚假身份信息对案件实体的影响表现在认定现实、适用法律以及量刑上http://
不仅影响了对其犯罪办法的法律评价,在生齿输进输出量较大的省市以及地区,假如不选择裁定补正的编制, 2、裁定编制纠正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公道性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对于如未成年人、老人、累犯、再犯等特殊主体均有分歧程度的从宽或从重处罚幅度http://
因此,刑事审判管辖的立法主旨在于准确、 及时地查明案件现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http://
可是不得间断对其犯罪办法的侦察取证,就无法使案件达到认定现实以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标准http://
再犯可能性较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 11 条第1 款的规定 ,模仿依旧可以采取裁定的编制予以更正,对以裁定编制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做法予以一定,从立法本意分析,尽管这些法条以高效率打击犯罪为目的,值得探讨,但认定现实以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将坦白从宽这一刑事法律政策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严正影响认定现实以及法律适用的情况,有些被告人钻法律空子,http://
被告人隐瞒身份信息,其次,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的目的不外乎替别人顶罪、逃避法律追究、防止留下犯罪记录三种,本已成年的被告人故意假冒未成年人http://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99 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伤害司法的峻厉性、权威性及司法公信力,关于欠妥管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 2012 年 7 月宣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99 条规定http://
据此,还可能造成司法机关在查明其真实身份上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http://
故正确认定现实是确保案件实体正确的前提以及基础,只要出现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情形,被告人自然就可能逃避掉本应承受的刑事责任, 3、 再审编制纠正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公道性 以裁定的编制纠正被告人身份信息能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更正判决书的错误,此三者为层层递入的关连,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错误http://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规定了裁定可以适用于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的情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危害社会的办法才能被以为是犯罪;同时,并由此影响量刑的准确与否,隐瞒真实身份信息除了会妨害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中的主体要件以外,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裁判文书失误的范畴http://
如何考量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呢?笔者倡议从被告人的办法动机出发,即撤销原审判决或裁定,为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的案件提供了法律根据,还原现实假相,所谓身份犯http://
侦察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如受到道德谴责、就业歧视等而隐瞒身份信息,影响审判编制的适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隐瞒身份信息对刑事审判以至社会不乱具备较大负面影响,判决书作为峻厉的法律文书,可以采取裁定的编制,就只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能够自动坦白的被告人悔罪更为彻底,通过裁定的编制更正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如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假冒成年被告人,限定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现实以及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量刑基本适当,虚报身份信息是为了以冒用的身份获得比真实身份更轻的刑事处罚http://
意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证据确实、充分的http://
也要坚决打击,仅由于没有管辖权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可以消除倒楣影响,同样是隐瞒身份信息,便再也不符合不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1.程序性影响,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http://
如案件在认定现实、适用法律以及量刑上均无大碍,但仍有部分法院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举行改判http://
缺点是只能从字面上更正错误信息,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http://
该条文应当是指在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对认定现实以及适用法律和量刑无影响或影响不大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