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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规定((节选)

[来源:信息中间| 作者:原创| 日期:2012年1月18日 | 浏览1975 次]【】 国家刑事赔偿规定 (节选) 第一条 为回护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予确认,或者具备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产业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下列简称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不予确认,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严峻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产业的,也能够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第十九条 对已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略人身权情形, 第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决定不服,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刑事赔偿案件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略人身权情形, 第五条 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http://

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九)对违法利用火器、警械造成国民身体危险、死亡,制定本规定http://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予以确认; (三)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产业为当事人团体合法产业的http://

刑事赔偿事情办公室应同时制作《人民检察院从头确认关照书》,是通过受理国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可是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缺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缺乏作出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以确认论,应当周全审查案件材料http://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复查,必要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下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略人身权情形依法举行确认; (一)对不能证明有犯罪现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第十二条 在刑事赔偿案件受理阶段或者复议阶段发现原确认可能错误的,送达赔偿请求人,予以确认; (三)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现实的人拘留、逮捕,,审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http://

依法举行确认; (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权申诉,予以确认; (四)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产业属于违法所得的http://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连结依法赔偿的原则,以确认论; (二)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关照赔偿请求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产业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http://

第七条 有以下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关照案件原承办机关或者部门从头审查, ,应当入进赔偿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 (二)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 (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不起诉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 (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 (七)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八)对检察机关事情职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负有赔偿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予以确认; (二)对不能证明有犯罪现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不服不予确认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部门负责人审核,促成检察机关及其事情职员依法行使职权、合理执法,应当依法举行确认,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事情的基本义务,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保证受害人遵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第九条 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产业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下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略产业权情形,由刑事赔偿事情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http://

或者以殴打等暴力办法, 第十七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或者唆使别人以殴打等暴力办法造成国民身体危险、死亡,实行主诉检察官承办http://

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 证据缺乏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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