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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辩护词(德州陵县)
【内容提要】 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对本案的定性意见: 我今天的辩护,实际上是打破了通常的辩护模式,发表一些不太像辩护词的辩护意见。这是基于本案的事实和具体的案情而做的。而且,我
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对本案的定性意见:
我今天的辩护,实际上是打破了通常的辩护模式,发表一些不太像辩护词的辩护意见。这是基于本案的事实和具体的案情而做的。而且,我认为,这是必要的。
或者可以考虑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处理。理由如下:
2非法经营罪的法条: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条: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
4规范性法律文件: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3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从主体上来说:该案是一般主体,被告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符合。
从主观方面来说:故意的犯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被告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符合。
从客体上来说:本案的同类客体是: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并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本案的直接客体:国家规定的人民币经营的许可制度。
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和其他涉案人员以盈利为目的,违犯国家的从事人民币经营的许可证制度。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吸收公共存款,违法高利放贷。
建议法庭选择适用。5本案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本案的被告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包括:张怀柱(已经被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景玉霞、兰臣良、张汝新、 张连银就是违反人民币经营的专营许可规定,违法进行人民币存贷款经营,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十分恶劣,应该考虑按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移送侦查。至于本案的其他涉案人员(所谓的受害人),他们也是案件的积极参与者,只是他们没有非法所得,可被视为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5 涉案人员的情节问题:
被告人王书文虽然是本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的挑起者、参与人。但由于他没有获利,并且倒贴;实施犯罪,很大部分是由于被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者逼迫、胁迫所致,主观恶性较轻,处理起来应该罚当其罪。
张怀柱已经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刑。但数罪并罚刑期仅仅四年。他的刑期应该作为对被告人王书文进行处刑的参考。
兰臣良、景玉霞、张连银、张如新都有巨额非法所得。他们是这一起重大案件的主要促成因素,唯一的受益人。其中多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曾经是国家工作人 员,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他们和张怀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一样,应该认定共同犯罪(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是公务员或者曾经是公务 员,或者是公务员的配偶,如果拒不说出资金来源,还可以考虑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侦查起诉。
其他参与人(包括受害人),都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但是由于没有非法所得,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追究。
6以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处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