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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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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案件辩护词 (2009-09-09 10:01:43)
标签: 法律 上诉人 假汇票 刘龙 山西 杂谈
二、上诉人贴现票据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上诉人的行为是正常的票据贴现行为,而不是票据诈骗行为。
上诉人每次贴现都是先把汇票给了曹某,让他自己去鉴别真假,经他确认无误后才办理贴现的。事实上,曹某对涉案的三张汇票都进行了查询,但由于是克隆票,所有汇票的背书人都没有发现是假票。如果说上诉人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只是非法经营,而不是票据诈骗。
(二)、上诉人在发现票据是假的后,每次都要告诉王某某,并且都把汇票退给了王某某(见对王某某2007年 11月30日的讯问笔录)。
假如上诉人事先就知道汇票是假的,就完全没有必要再征求王某某的意见,也没有必要再把假汇票退还给王某某。
(三)、上诉人只是按照正常票据贴现挣了利差,并不是分得赃款。
涉案三张汇票,汇票GB/0100356533在发现是假的后,就退还了曹某。其余两张汇票共计资金伍佰万元,王某某共拿了贰佰捌拾玖万伍仟元的现金,王某某也承认,并且有王某某签名的“借条”,日期是2007年4月18日。王某某的司机向上诉人拿过钱,金额为叁拾玖万伍千元,日期是2007年4月23日(见2007年11月27日对王某某的讯问笔录)。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王宝国分得脏款大致相当,没有事实依据。
(四)、上诉人在知道承兑汇票是假的后,采取了积极的退款行为(详细见第五组证据)。
上诉人只是为了挣贴现的利息,并且贴现后借用王某某的一部分钱。在发现汇票GB/0100356533是假的后,积极退全款给曹某;GA/0101584325发现是假的后,曹某还让李某打了欠条,内容为李某欠曹某叁佰万元。如果李某是为了诈骗,就不会去退钱,也不可能打欠条。全部算起来,李某至少退钱为387万元;这也就是说,李某根本没有从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中获得任何利益,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使用了部分诈骗所得款与事实不符合。
关于涉案汇票上诉人具体退款情况:
1、王某某承认出事后,退得钱中有130万元是李某给他的。
2、上诉人给曹某并由曹某退给崔某叁拾伍万元现金,给了崔某叁张承兑汇票共伍拾万元,还给了崔某一台装载机,价值贰拾肆万元,共109万元(鉴于崔某的证明与曹某说法有出入,但崔某是直接受害人,辩护人认为应当以崔某的证言为准)。
3、崔某被骗一案,公安局现从嫌疑人处扣得一辆普桑,崔某愿意折价伍万元。
4、李某某(李某的儿子)将他的一套位于东方铸造厂宿舍的158平方米的房屋作价贰拾万元赔偿给崔某证,崔某证愿意接受。
5、交城县公安局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手中扣押普桑轿车一辆;该车由受害人崔某领走;另外崔某从公安机关手中领取李某退赔款61万元现金及面额为40万元的承兑汇票1张;被害人利虎玻璃公司领取李某的退赔款20万元。
以上合计上诉人共退还汇票款为387万元。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单独退赔365万元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的判决不仅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也与判决书中认定书证内容相矛盾,希望二审法院能认真核查。
三、涉案票据诈骗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王某某承担(见第一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