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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律师辩护书:受害人阴道未检出李某某精子

李天一律师辩护书  8月29日,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近进入审理第二天。李天一代理律师王冉向法院提交的《李冠锋冤案无罪辩护意见书》曝光。“意见”提出:五名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都曾不同程度遭到逼供,口供与现场监控录像不符。原告杨某真实身份存疑,除了在广告公司工作外,其他证人提出她也在酒吧做驻场女孩。杨某某之前提出是处女,后来又承认去年曾与男友发生过第一次性关系。王冉还提出,根据化验报告,杨某某身体不存在脑震荡,许多伤痕疑似新伤,而其也缺少阴道内存有精液的直接证据,故李天一等五人构成强奸罪系轮奸并不成立。

李冠锋冤案无罪辩护意见

一、非法证据排除

二、杨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三、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杨某某无法自圆其说酿造冤案

四、本案的其他想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冠锋法定代理人梦鸽的委托,指派王冉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并且经过今天的庭审,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以下是详细的辩护意见:

一、非法证据排除

经本辩护人查阅案件卷宗及部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认为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讯问过程中不同程度的被采取了逼供、诱供等审讯方式,非法的提取了上述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基于此,辩护人在此前的两次庭前会议中以及观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列举了非法证据的时间、参与人以及非法证据提供的具体方式,并提出了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请法庭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形成在侦查机关,对于非法证据的是否使用在检察机关,而最终对非法证据的评价权在审判机关。对于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此要高度重视,唯有非法证据远离审判,方能真正保障诉讼活动的合法与安全。

所有这些人交代的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被公诉方提交法庭,作为有罪的证据。但即使这些所谓指控有罪的证据本身之间,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与被害人之间的陈述也不一致,甚至与证人证言也不一致。所以本案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现在我们就先从口供入手。

非法引供、诱供、逼供:

①李冠锋口供卷58页倒数第12行,问:在电梯里面为什么要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他骂了我,我才打的她。

②李冠锋口供卷59页正数第10行,问:在押的不是你一个人,你应该想清楚再回答问题,你们打没打?

③李冠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16:57(2.25)、17:05(2.25)、17:24(2.25)

口供与客观事实冲突:李冠锋口供卷55页……在电梯里她突然对我们几个人骂了起来,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扇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被害人陈述(证据卷一 49页)到电梯以后我就没有什么印象了。客观录像:05:58:45——05:59:12 电梯内,李冠锋手指属于伸直状态,杨某某一直拽着李冠锋的手,双方无言语交流,李冠锋右手假意做了两下抬起的动作,最后一个动作未落及被害人身体。

被害人陈述(证据卷一 36页)……停车之后司机和坐在副驾驶的人就进了宾馆,后来李某某就揪着我的头发把我拽进了宾馆。被告人口述未进行描述。客观录像:2.17-6:00:00-6:00:04被害人挽着李某某,王某搀扶着被害人。

上述口供的摘录经与证据摘录进行比对,不难看出口供已经于客观事实不明显不符,目前监控录像的客观性毋庸置疑,那么基于此,其被告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应当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此辩护人只做了非法证据的部分节选,非法证据的全部内容以辩护人递交的申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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