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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通知 (2014-01-15 10:41:20)
分类: 刑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3]92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本院各部门:
根据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只能支持赔偿“物质损失”,原则上不得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加强调解工作,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纳入赔偿范围。调解不成,必须通过判决、裁定结案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适当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上述原则作出判决。
四、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撤回起诉方式表达对被告人判处重刑要求的,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之其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裁判。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一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
江苏邱律师一家之言:
1、依此规定,以后任何造成人身损害的刑事案件,只需赔偿“物质损失”,无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那么意味着,杀人放火只需承担刑事责任,通俗的讲:只需坐牢,无需承担经济赔偿。如此,将纵容斗狠斗凶之士不再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伤害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此后人生失望,可能对社会充满仇恨。
2、被伤害者失去劳动能力,未来的劳动报酬必然降低,这是否“物质损失”?
3、犯罪人在监狱中服刑,可能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应当立法将其劳动收入作为被侵害者的赔偿来源!
江苏邱律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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