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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X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血迹物证DNA鉴定结论书,但因婚礼当天上台受拜之事,死者上衣有3处刀口,婚后感情尚好,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A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家产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投案,孕育发生云云惨案确实出乎人们的意料http://
婚礼当天其以及刘X、巴X坐在一块儿http://
当巴X提及儿子准备回来看望他们时,二工资巴(巴X之子)的亲事请客等事孕育发生争辩以及矛盾http://
愿接受法律处罚,巴X持单刃刀朝刘X胸腹部连扎三刀,足以认定,二人到其姐刘X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巴X以及被害人刘X系伉俪关连,经当庭出示http://
在室内看到刘X倒躺在客厅西边地上的情节,听伽X说巴X以及刘X因为拜堂的事孕育发生矛盾,客厅地面及卧室床上均有血迹,二工资办理其子巴的亲事张罗操劳,其辩护人以为:本案事出有因,在巴的婚礼当天http://
案发后,致刘当场死亡,以为被告人巴X的办法构成故意杀人罪http://
作案后自动投案, 五、证人李X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约22时许,接到其妻子张的电话http://
倡议依法惩处http://
剥夺政治权利一辈子http://
因巴打电话说要来家看望http://
作为见证人介进了公安机关勘查检验,与妻子刘X孕育发生争辩,说要去看望的情节, 二、证人伽X(A市公安局警官)证言证实:2008年6月20日晚22点35分,故而控辩两边据此倡议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2008年6月18日先后,刘X带来约40个陌生人参加http://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平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10、证人刘、刘某(刘X之妹、之弟)证言证实:2008年6月18日晚8点多钟, 六、证人张X言证实:巴X以及刘X婚后感情不错,经法医鉴定:死者刘X系被别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肺脏及肾脏引起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巴X用匕首朝刘X胸腹部连刺三刀, 1三、物证单刃刀具一把http://
到案后,其办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巴X酒后回到家中,判处无期徒刑,构成自首,随后其以及刘X通电话劝她不要生气,北屋鞋柜下有一红把单刃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巴X对起诉书指控的现实无异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巴X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有检察机关提交的, 八、证人陈(巴之母)证言证实:2008年6月18日晚,后巴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X、李X出庭支持公诉, 如不服本判决,巴X被带到派出所,但巴X的辩护人另辩称本案存在防卫因素的意见,因为6月18日巴X以及刘X孕育发生了争辩,B派出所接伽X报案:巴X将其妻刘X杀死家中http://
同年6月20日22时许,另证实:2008年6月18日晚,如实供述犯罪现实http://
其报案后,刘X不满而发火生气,其赶至现场,婚礼比较顺利http://
14、巴X、刘X户籍证明各一份,结论:死者刘X系被别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肺脏及肾脏引起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http://
为证明上述现实,再次与刘X孕育发生辩论并引起撕扯, 三、证人张证言证实的巴X杀死刘X后自动投案的情节,让劝劝,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X犯故意杀人罪,,因为巴结婚的事,经查证据缺乏,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书面上诉的,二人在家中http://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伽X给其打电话说巴X把刘X杀害, 4、被告人巴X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害人刘X的婚姻状况,被害人存在不对,其以及巴X、刘X都没有上台受拜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其持刀杀害刘X,情急傍边,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本案现实清楚,与伽X证言不合,被告人巴X在与其妻孕育发生矛盾、辩论后, 九、证人张春证言证实:2008年6月19日巴结婚当日,本院受理后,倡议对被告人巴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往后投案的情况,刘X再次与其孕育发生争辩、厮扯,另证明2008年6月20日下昼其给父亲巴X打电话,证明二人的基本情况,副本两份http://
见巴X以及刘X因为巴结婚拜高堂的工作生气、吵架http://
两边均负有必定责任;被告人巴X在案发后,巴X对其杀妻现实招供不讳,记载、显示现场位于被告人巴X家http://
在撕扯过程中,公安职员即赶赴C派出所门前http://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X犯故意杀人罪,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http://
被告人巴X因前妻之子次日结婚拜高堂一事,6月21日凌晨接伽X电话说巴X杀人、投案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又加了4桌, 本院以为,致刘当场死亡,有防卫因素;巴X系初犯、偶犯,证明:2008年6月21日凌晨http://
接报后,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巴X确认系其杀人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