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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的博客
现将去年9.11向国家有关机关投书的控告公布如下,让大家进一步对“李庄事件”、尤其是李庄事件“第二季”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控告书
控告人:李庄
第一被控告人:重庆市公安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电话:63961000
邮编:401147以下简称“公安局”。
负责人:王立军,职务:局长。
第二被控告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电话:023-67855044,以下简称“公诉人”。
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检察长。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制造李庄“漏罪”(第二季)冤假错案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 制造“漏罪”的原因
2010年2月3日下午,控告人一季二审在法庭最后陈述“藏头诗”六条,2月4日凌晨被外界破译(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舆论一片哗然,使两被控告人颜面扫地。
2010年2月9日上午,一季二审法庭以“控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宣判后,控告人当庭抢夺话筒,大爆“诉辩交易”内幕,公开申明:“认罪为假,斗智是真。”更使得两被控告人颜面尽失。
基于以上两点,两被控告人为挽回面子,平息舆论,报复控告人,悍然策划并制造了“李庄事件第二季”,并于2010年2月10日中午,将已经押往重庆南川监狱,正在办理服刑登记手续的控告人,再次押回看守所,继续侦查“漏罪”。
以上,就是漏罪“出笼”的主要原因。
二、 制造“漏罪”的前期准备
首先,公安局从辖下各看守所挑选余刑在两年以上的已决罪犯,经特殊训练,安排与控告人同一监室进行“卧底”,以闲聊、讲故事的方式,套取控告人历年来所承办案件线索,搜集上报。
之后,再组织若干专案组,按照“卧底”提供的线索,奔赴北京、四川、辽宁、广东、河北、上海、重庆等地,逐一侦查、搜寻控告人多年来所承办案件中的每一细节,包括查阅当地公检法卷宗档案、走访相关案件各方当事人、查询律师费票据……妄图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此项“工程”耗资巨大,历时14个月。
在“漏罪”被侦讯过程中,控告人突然发现,与个别罪犯在监室的私下闲聊内容,包括某案、某年、某地、某人、某单位、某案由、委托经过、收费数额等,专案组都了解得一清二楚。
那些“卧底”,后来都因“卧底”立功,获得减刑,予以提前释放。2011年4月24日下午,控告人转往监狱之后十分钟之内,所在监室及全部“卧底”立即解散。重新分配。
三、强揽“漏罪”管辖权的手段
在调查“漏罪”的14个月期间,各专案组在各地事无巨细地排查,均无功而返。但,,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强为之,将控告人与龚刚模家人依法签约收取并入账开票的律师费枉定为“合同诈骗”,再用这样“重罪吸收轻罪”的手法,将自认为有“文章”可做的上海孟Y案“伪证”、辽宁朱LY案“伪证”,吸收到重庆“合同诈骗”中。
2011年3月29日,重庆华龙网对外公布控告人“重庆诈骗”、“辽宁伪证”、“上海伪证”所谓三起事实。
将管辖权弄到手之后,2011年4月2日,公诉人仅以“上海伪证”向江北法院提起公诉,悄然去掉了“重庆诈骗”和“辽宁伪证”,企图达到既构陷控告人,又彰显执法公正、不枉不纵的欺世盗名效果。
四、制造“漏罪”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