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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应由哪个部门负责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争议需申请鉴定的,应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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