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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后的土地纠纷河南频道

  法制网郑州4月10日电(杨东风 通讯员 穆玉金 都艳峰)夫妻离婚时,通常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原来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也可以分割?清丰县固城乡就发生了一起因夫妻离婚而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女方在离婚5年后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承包地。

  固城乡村民王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王某以户主身份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当时,全家三口人,包括王某、李某及其一个儿子,共分得承包土地4.8亩。2009年,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但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承包地的分割内容。2014年3月,李某来到司法所申请调解,要求王某返还承包4.8亩土地中的1.6亩。固城司法所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王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三口人承包土地4.8亩,申请人可以分割1.6亩,据此,经司法所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王某将其家庭承包的1.6亩土地交付申请人李某。

  编后语: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基本的权利,是法定的、不应被剥夺。王某、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4.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包括夫妻双方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权益。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平等予以保护。这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离婚后未获得新承包地的,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应被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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