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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告别“立案难”
——对话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
本刊记者/赵晓秋
对话背景:被人们称为“拿鸡蛋碰石头”的行政诉讼一直广受公众关注,为跨越当前行政诉讼难的障碍,立法、司法 部门一直在努力寻找“良方”。
200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 的规定》,并于2月1日实施。相比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改革有何亮点?在实践中发挥了怎样的作 用?带着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著名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律师。
立案之痛
法律与生活:作为著名的拆迁法实务专家,您代理的很多拆迁案件都会涉及行政诉讼。据您自身的感受,为何行政诉 讼会被人称为“拿鸡蛋碰石头”?
王才亮: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另一方行政机关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在当前的社会环 境下,一些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我想这个比喻是对当前行政诉讼难的一个诠释。
法律与生活:那么,当前的行政诉讼具体存在哪些困难?
王才亮:可以说,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这是目前行政诉讼遇到的三大障碍。特别是涉及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 立案难问题更突出。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让当事人在三级法院来回跑。其实,出现这 些问题也不难理解,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 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
法律与生活:行政诉讼立案难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会有什么样的消极影响?
王才亮:作为人民法院职能之一,行政审判活动对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立案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与生活:那么,如果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顺利解决了,对于当前的行政诉讼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
王才亮:顺利立案会让有争议的事情在法律的渠道上解决,就会缓解老百姓的一些怨气,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 稳定。
监督保障
法律与生活:正如您所说,行政诉讼在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有关部门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个难题 。
王才亮:是这样的。国家和高层已经看到了这些问题。早在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的《关于受 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 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这一批复的下发,使当事人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难度大大减少。
近期,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一系列办法。2008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 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2月1 日施行。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尝试。
法律与生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公布时,很多人都对其改变立案难问题抱以了希望,那么该 司法解释改变了当前立案难的状况了吗?您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
王才亮: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群众进行行政诉讼。我认为该司法解 释有两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针对的是一些基层法院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 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
第二个亮点是,司法解释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就可 以使审判跳出地方的利益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所表示的,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 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