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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善福,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严家岗9组。

委托代理人袁振,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

法定代表人谷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先武,男,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迥,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慈利县零阳镇士溶路001号。

第三人刘军,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茅庵村6组,现下落不明。

原告杨善福诉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刘军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因刘军下落不明,本案于2009年1月19日中止诉讼,后于2009年5月25日、同年6月16日、同年6月26日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善福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先武、王迥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军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善福诉称,2007年6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刘军签订《赊货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刘军赊销家电一批共计货款150万元,刘军用其享有的慈国用(2002)字第31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货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原告等人与刘军到被告办证大厅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慈他项(2007)字第0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08年10月,原告向刘军多次催收货款未果,并得知原告享有的该他项权的标的物已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刘军无其他财产清偿所欠原告债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对该宗土地他项权利重复登记的违法行政行为是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重要原因。故要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损失148万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慈他项(2007)字第0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明被告给原告及第三人办证的事实。2、原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6月18日、2007年11月24日先后签订的《赊货抵押合同》、《赊货抵押合同附属协议》及第三人刘军给原告杨善福立据的欠条。证明刘军尚欠原告货款147.50429万元的事实。

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没有给原告及第三人刘军办理慈他项(2007)字第0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被告在2007年度仅办理土地他项权登记12宗,即自1号至12号,不存在015号的土地他项权登记;慈他项(2007)字第0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系第三人刘军伪造,不是被告的行政行为,更谈不上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第三人刘军赊销原告电器所欠货款,是刘军诈骗赊销,该案只能由公安部门追赃或由刘军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7年度土地抵押登记过录表。证明被告在2007年度仅办理土地抵押登记12宗,原告所持慈他项(2007)字第0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在登记之列。2、慈他项(2007)字第0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明第三人享有的地号为01-01-31-0041面积为1689.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4月18号抵押给权利人曾卫华。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张中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地号为01-01-31-0041面积为1689.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9月5日拍卖给权利人曾卫华(价款为110万元)。                          

第三人刘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1、证人张观元、汪跃东证实他们曾与原告杨善福及第三人刘军一同来到被告办证大厅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具体是刘军与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谁?记不清)办理的,该证办好后,由刘军交给了杨善福。2、证人邹庆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被告于2003年8月18日曾在其手中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范本)100本,但该批范本编号均未登记;2007年10月23日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范本)100本(编号为010356401-010356450;010330401-010330450)。慈他项(2007)字第0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即编号为010354342 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范本)湖南省内其他市、县、区均未领取,并证实《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范本)编号是唯一的。3、土地使用证领用明细表(传真件)证实被告于2003年8月18日、2007年10月23日先后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劳动服务公司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范本)各10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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