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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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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2009-05-01 18:11:48)

标签: 申请行政 复议程序 分类: 行政复议简要

 

行政复议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上述行为外,《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机关发布规章、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的文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行政复议管辖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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